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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营改增最新政策文件(2017年旅行社条例修改的内容)


一、纳税方式选择差额纳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旅行社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 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销售额;选择此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 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旅行社最好选择这种方式,主要是因为旅行社在取得进项税票时,上游供应商很难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选择了这种差额纳税,则可以接受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


1、对外开出的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对有些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有影响。


2、可以用于抵扣的发票类型只有6种:上游旅行社的发票、住宿、餐饮、交通费、签证费和门票。


3、只限旅游业务才能实行差额纳税,而单项业务,如单订机票这种业务如果要按全额做账,则需按全额纳税。


4、会议、考察业务可以按差额纳税,但必须取得与会议有关的进项发票方能抵扣,而不能用旅行社的发票作抵扣。


三、销售收入的确定


现在不少旅行社在会计报表上如何确认销售收入还认识模糊,不少有门店的旅行社还把门店交给总部的那部分作为销售收入,这种认识是不对的。企业确认销售收入的 基础是这笔交易真实的发生额,是以旅行社与游客签署的旅游合同上的金额为依据。如合同金额为1000元,上游供应商结算价为900元,会计确认收入就是 1000/(1 6%)=943.4元,而不是结算价900元;


这笔交易的增值税差额为1000/(1-6%)-900/(1-6%)=94.3元;


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为94.3*6%=5.66元。


四、发票的开具


1、旅行社开给客人的发票数额并不代表旅行社实际销售总额,旅行社销售总额是以旅行社实际交易额反应到会计报表上的销售收入为准,那种认为开票才产生税而不开票就不用上税的认识是不对的。


2、旅行社的发票开具必须是针对实际的交易对象,谁是这次旅行的客人或单位就只能开给谁。而过去旅行社对发票管理不严,没有严格针对合同一一对应的做法在对待增值税发票上就必须严谨。


3、开票金额必须与合同、收款三者对应,不能合同一个金额而开票又大于合同金额,也要保证合同资金入账与开票金额一致。这在以往营业税时期大多旅行社开票都比较随意,改变适应起来有一定难度。


五、合同的管理


既然合同金额是旅行社确认销售收入的基础,合同金额的准确性就十分重要。如果合同金额虚高,会造成旅行社税负增加,但如果认为写低,又是一种逃税的行为。因此,旅行社总部对业务员、门店要加强宣导和管理,通过合同核销来确保合同金额的准确。


此次营改增对于旅行社行业最大的影响不在税率的变化,而在于对行业财务、税务合规性要求的提高,这种要求的提高使得不少旅行社在满足合规性上要有充分的认 识,也要承受经营成本相应的提高。但是,只要全行业都按照法律规范提高了自己的合规性,在长远上企业的负担是不会提高的,而且有利于行业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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