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日起 降低档发的出口退税率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4〕150号),自2015年4月1日起,降低档发的出口退税率。
通知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提高部分高附加值产品、玉米加工产品、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
(二)取消含硼钢的出口退税。
(三)降低档发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见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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