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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即征即退只退增值税吗(什么情况下增值税即征即退)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那么,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如何计算?软件企业超过实际税负返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四条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一条相关规定: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 ×3%


在本案中,甲企业即征即退税额计算如下: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 =(180000 100000)×13%=36400 元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 =36400-12000 =24400 元


实际税负=24400/(180000 100000)*100%=8.71%>3%,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即征即退税额 =24400-(180000 100000) ×3% =16000 元


那么,甲软件企业超过实际税负返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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