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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梁昊(广西区财政厅王代玉)


一、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内涵特征


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的历史,可将其分为传统农村集体经济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两种类型。学术界对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的认识比较一致,指的是计划经济时期的集体经济。随着中国社会转型的推进,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的制度政策基础已经不复存在。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多年以后,面对农村集体经济空壳化、乡村社会空巢化和农民生活个体化的现实困境,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了复兴农村集体经济对于实现乡村经济社会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并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内涵进行了界定,认为它是集体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因而,阐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新”在哪里,既有利于学术研究的深化,也有利于推进制度政策的实践转化。


如何认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本质内涵,这是学术界首先试图回答的问题。朱有志等认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指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成员在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原则下组织起来,在生产与交换过程中实行多元化的合作经营,分配制度上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所有制经济(朱有志、肖卫,2013)。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核心是现代产权制度,产权明晰、权责分明、严格保护、流转顺畅,以成员自愿合作与联合为原则,通过劳动者的劳动联合或资本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组织形态(苑鹏、刘同山,2016)。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强调产权集体所有与股份合作,是化解个体农户因过分强调个人产权而分解集体产权,产权和利益分配机制是破解农村经营统分难题的关键所在(李天姿、王宏波,2019)。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产权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成员加入自愿、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崔超,2019)。


学术界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内涵界定的共识有以下几点:一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关键是产权制度,只有建立在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农村经济才能称为是农村集体经济,在产权上强调的是集体所有;二是区别于传统集体经济所处的计划经济时代,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立足于市场经济并获得发展,因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必须具有明晰的产权,也只有产权明晰才能够保证集体资产不能被随意分割与变卖;三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以村社成员自愿结合为基础,不仅是劳动联合,还包括资本联合,收入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但是,在实践中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内涵界定过于注重实现经济发展,忽视了乡村经济发展的社会基础,因而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强调了农民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但没有厘清与合作经济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二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内涵界定没有囊括乡土社会重建的目标。


无论是中央的政策文件表述还是学术研究探索,均很少对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进行严格区分,这两个概念常常被泛化或交叉使用。这导致的结果是以“合作”等同或是取代“集体”,在实践中集体的利益又常常没有因为合作过程的存在而得到有效保障。例如,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后,在真正开展经营活动的合作社中,很多合作社被外来的农业公司控制,农民社员基本上没有发言权,利益也自然难以得到有效保障(郑丹、王伟,2011)。杨团认为,合作社是人的自愿结合,没有明确的地域和财产限制,外来资本才因此可以主导合作社的发展;而农村集体经济是以法定的土地集体所有权为前提,以地域为界限而形成的特定群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也就有着明确的成员权限制(杨团,2018)。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的区别有一个重要考察标准,即资产是否量化给个人,合作经济或股份合作经济资产量化给个人,而集体经济资产一般不会量化给个人(张杨,2018)。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的共同之处是两者都存在着广泛的社会合作,区别在于集体经济坚持产权为集体所有和有着明确的成员权限制,合作经济在产权和成员权方面并没有严格限制。


从党和政府关于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若干政策变迁趋势来看,201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探索集体非经营性资产提升乡村公共服务的运营管理机制”,201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提出“将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与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能力建设结合起来,加大政策扶持和统筹推进力度,增强村级组织自我保障和服务农民能力”。从政策演变趋势中可以看到,党和政府已经注意到了复兴农村集体经济的目的除了推动乡村经济发展之外,还要重建乡村社会的经济基础,把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嵌入到乡村社会中去思考,逐渐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同乡村治理、文化复兴、重建村落共同体等建立逻辑联系。因此,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内涵界定过程中,除了基于推动乡村经济发展、农村产权等维度考虑,还应该纳入社会的维度,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复兴与乡土社会重建结合起来,并从理论和实践层面探寻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


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困境


在宏观的政策制度中,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只是一种抽象的表述,在实践中还需要明确是以发展工业、种植业还是畜牧业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产业载体。中国乡镇企业的衰败历史已经表明,乡村工业已经没有发展的空间,也会对乡村环境造成污染,乡村振兴战略中强调的产业兴旺已经不再可能是依靠发展乡村工业实现。最近几年精准扶贫中的产业扶贫被认为是在培育贫困人口自身“造血”功能,从根本上解决贫困人口脱贫致富难题,也是最有希望成为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产业载体。但是,以种养殖业为基础的产业扶贫项目在实践中运营效果不佳、贫困户参与程度低、主体性缺失严重(胡伟斌、黄祖辉、朋文欢,2018),产业扶贫项目也因面临着自然风险、市场风险、道德风险和政策风险容易走向失败(侯昭华、宋合义,2020)。同时,乡村公共性的丧失和农民的个体化、功利化是中国乡村难以有效发展产业的原因之一(李丹、刘津秀,2020)。


农村社会组织是农业生产活动的组织载体,农村社会组织状况与农村经济发展状况有着直接和紧密的联系。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后,由于这种经营体制过度强调个体“分”的一面,集体“统”的作用和功能因乡村社会缺乏组织基础而被弱化(郑有贵,2017)。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较低,乡村社会缺乏有效运转的社会组织将分散的农民整合在一起,农民社会生活原子化与小农社会化的张力迫使农民越发理性化与功利化,使他们丧失合作的意愿与能力(梁昊,2016)。在此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需要建立一个社区性、综合性的乡村合作组织将农民组织起来(杨团,2018)。但是,当前的农村土地改革却可能进一步导致乡村集体组织的弱化。贺雪峰认为,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会造成村集体所有权虚置,产生村社集体能力丧失、村庄公共性衰落,出现村社内生组织能力弱化等问题(贺雪峰,2019a)。而村社内部的组织能力弱化和公共性丧失,又会进一步制约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除了乡村社会在改革开放后缺乏将分散的农民整合在一起的组织能力弱化导致集体经济名存实亡之外,在城乡关系的对比中,农村相关发展要素的缺失也是导致农村集体经济变得较为脆弱的重要原因。诸多的研究者从农村土地产权不明晰(戴青兰,2018),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差、经营性收入低(张忠根、李华敏,2007),部分村庄缺乏支撑集体经济发展的自然资源导致集体经济底子薄弱(梁昊,2016),农村人口频繁向城市流动后可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劳动力和人才资源少(王文斌,2018)等层面讨论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面临的困境。此外,村庄文化状况(郑风田、杨慧莲,2019)、乡村精英群体特质(吴家虎,2018)、乡村内部关系网络(郭珍、刘法威,2018)、以城市为主乡村为宾的不合理城乡关系(仝志辉、陈淑龙,2018)等因素也会制约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上述研究主要是从各种资源要素的视角切入解释,这些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说服力。但问题也在于这种列举式的探讨显得过于庞杂和细碎,并没有结合具体的理论脉络建立一个整合性的分析框架来阐明各种要素之间的逻辑联系。因此,一些学者试图在这方面进行突破,力图为理解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困境建立一套完整的理论分析框架。例如,林毅夫基于经济增长的“制度决定论”,构建了以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为核心的分析框架,强调有效的农地产权制度安排是经济长期增长的关键因素(林毅夫,2005:16-38)。姚洋认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通过稳定、激励、约束、资源配置、技术进步、降低交易费用等产权功能影响农业生产主体的理性选择从而发生作用(姚洋,2000)。这表明,学术界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困境的解释,一个值得努力的方向是以某种要素为核心,建立一套整合性的分析框架,而不再是列举式和面面俱到地展开探讨。


三、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面临的困境,客观上要求将全国性的政策制度与地方上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核心特征是产权为集体所有,农村产权关系就在本质上规定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而土地所有权又是农村产权关系的核心所在(周锐波、闫小培,2009)。2008年召开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便聚焦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2008年-2011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是围绕着农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展开,确定了农民对集体资产具有收益权,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用地使用权等确权颁证,再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2012年-2014年,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和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也是在不断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与党和政府的政策表述相呼应,学术界也主要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层面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


邓大才从产权与利益层面探讨了集体经济何以形成与有效实现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取决于产权结构与利益结构的组合(邓大才,2014)。陈军亚也从产权理论视角出发,从农民主体性权利扩展层面,探讨了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产权基础与内生动力(陈军亚,2015)。张茜以山东平县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为案例,从产权发展、分配公平、自愿互利、开放市场、治理有效等层面,探讨了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现代转型问题(张茜,2015)。徐勇等认为,农村集体经济是以集体产权为基础,而集体产权又是由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相叠加形成的产权共同体(徐勇、赵德健,2015)。同时,只有明确农民在集体经济管理中的决策权和财产权,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明晰集体经济的产权,才能多层次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冯道杰、汪婷,2010)。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不仅关涉农民与土地关系的变革,也关系到城市与农村关系和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随着农村劳动力大规模非农化转移,过去农民与承包土地之间的紧密联系出现瓦解,大量农村土地撂荒,农民宅基地闲置问题突出,乡村发展滞后,多数村集体经济实力不足甚至陷入“空壳”窘境。在此情况下,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要在我国农业经营体制中建立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模式。在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历史变迁中,农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在不同时期的分解和组合决定了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宋宇、孙雪,2019)。在推行“三权分置”的农村土地制度时,不可避免地要面临农村集体组织形态及其所有权客观背景的变化(孙宪忠,2016)。


“三权分置”之后的土地确权无疑明确了农村集体组织拥有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强化了农村集体组织的作用,使农村集体组织回到农村经济发展的中心,最终实现保护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兰红燕,2019)。但是,随之产生的一个问题是,在“三权分置”的背景下如何落实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成为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需要探索的重要问题。刘宇晗认为,“三权分置”实施后我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应当采取股份合作社的形式,在制度设计上兼具股份制和合作制的特点,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可变性(刘宇晗,2019)。可以借鉴公司股份制的特点,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股份化改造,根据农户的土地等生产资料进行配股量化,实现“确权确股不确地”,股份可以在村集体内部和家庭内部进行转让流通(王留鑫、姚慧琴,2019)。


“三权分置”客观上导致了农村土地产权关系的复杂化,经营权的引入意味着农地的实际使用者不限于村落内部成员,还有来自村落外部的工商业资本。一旦外部资本要素的加入,如何平衡外来资本对利润的希冀和保障村集体及成员的利益影响到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在“三权分置”的背景下讨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既要保证外来工商资本和企业进入农村之后有利可图,借助外部资源实现中国乡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又要能够保障村集体的利益,实现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服务于乡土社会重建的目标。当前,土地股份合作是一种最为典型的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农民将土地入股合作社获得股权,由集体统一经营土地,土地产权仍然坚持为集体所有,村民除了获得作为劳动者的收益和经营权转让之后的土地租金外,还可享受股权带来的分红收入。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实践表明,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既需要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相互交叠的产权为基础,也需要建立在基于技术、资本、管理等生产要素之上的利益分配机制(徐勇、赵德健,2015)。


除了基于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视角外,很多学者则是结合各个地方的实践经验来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进行探索。黄振华探讨了乡村社会中的能人带动是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重要条件(黄振华,2015)。郭晓鸣等以四川省彭州市的多村跨区股份合作为例,总结和提炼了“农村集体经济联营制”的集体经济实现形式(郭晓鸣、张耀文、马少春,2019)。李天姿等认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主要表现为土地股份合作社与股份合作公司两种基本模式,分别通过产权分解和产权组合的手段,实现了集体所有与股份合作的结合(李天姿、王宏波,2019)。杜园园探讨了珠江三角洲以物业出租为主的农村股份合作经济,指出这种经济形式既不具有可持续性,收益分配方式也没有体现劳动的价值(杜园园,2019)。朱天义等认为,连片特困地区因不同乡村自主发展能力存在差异,已经形成了公私分利制集体经营模式和股份合作制集体经营模式(朱天义、张立荣,2019)。


在农村集体经济普遍呈现“空壳化”的时代背景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探索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使“名存实亡”的农村集体经济再次复兴起来。当前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研究以农村产权制度和产权改革为中心,结合各个地方的实际情况,探索能够让农村集体经济持续运转的条件和机制。尽管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探索已经表现得纷繁复杂,但主要关注的还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经济属性。只有当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能够真实有效运转和促进乡村经济发展,才具备存在和发展的基本价值,也才能够为乡土社会重建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但是,今后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探索中,除了关注经济属性之外,还应该关注农村集体经济具有的社会属性。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困境在于过度关注经济目标和政治目标,忽视了社会目标,在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社会”严重缺席(邹英、刘杰,2019)。因为,农村集体经济是与村社集体土地紧密相关的“社会经济”,拥有全方位的社区性特征(蓝宇蕴,2017)。随着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探索和发展,必然会对其本身蕴含的“社会性”提出明确要求。


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复兴与乡土社会重建


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中西部地区乡村大量青壮年外移,造成了以村落空心化、家庭空巢化、人口老龄化为表征的乡村衰败(贺雪峰,2018)。要改变中西部地区乡村衰败问题,则需要夯实中西部地区乡村的经济基础,产业兴旺在乡村振兴战略的五个总体要求中才被摆在了首位。然而,中西部地区乡村因为区位原因,始终面临着经济发展困境,大规模的人口外流导致的乡村治理难题又进一步削弱了中西部地区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社会基础。自从党的十七大提出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以来,政策的演化趋势是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与乡土社会重建联系起来。前文的综述中已经指出,中国乡村在村落共同体走向崩解后,在缺乏社会基础的乡村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时会面临如何将农民组织起来的困境。在当前关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内涵界定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探索中,又往往过于关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经济属性而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社会属性。


于是,在政策实践和学术研究中就出现了一个悖论:要想在中国乡村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解决乡村衰败问题,村落共同体的解体已经导致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缺乏社会基础,集体经济发展因此面临重重困境。要想通过村落共同体重建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则需要在中国乡村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建立利益分享机制,将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才能实现村落共同体重建。村落共同体的解体制约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面临的困境又导致了村落共同体难以重建。由此可以确定,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与乡土社会重建两者之间具有一种共时性的影响关系,而不是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那么,如何破解这个政策实践和学术研究中的悖论?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需要在理论上澄清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与村落共同体重建之间的逻辑联系。


从农村集体经济对村落共同体的影响来看,农村集体经济是村落共同体得以重建的经济基础。一般而言,维持村落共同体存在和发展的力量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类学家马塞尔·莫斯论述的礼物赠予—接收—反馈三个紧密关联的行为过程,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社会联结与社会团结构成了村庄社会内部的互惠秩序(莫斯,2017:128-133);二是以“社区的公共财力”为依托,围绕着社区公共物品的供给与管理、社区合作以及社区公共意识培育和公共行为引导为核心的社区互动及其形成的秩序(吕方、苏海、梅琳,2019)。在历史上,不管是在汉族还是少数民族居住的村庄中,都广泛存在着土地、林地等公共资源,地方社群依托对这些公共资源的管理和使用来处理村落社会中的公共事务,对公共资源的管理和使用也与村落社会的伦理道德紧密结合,共同维系了村落共同体的存在。


中国社会已经处于后乡土时期,不流动的乡土演变为大流动的村庄,乡村结构分化和多样化,社会的时代特征和性质是现代化和市场化(陆益龙,2015)。传统村落共同体受到现代化和市场化力量的冲击走向解体后,村民变得个体化和功利化,村庄社会内部已经失去了秩序再生能力。在村落社会内部越来越难以通过传统的道德、习俗、互惠机制维系村落共同体存在的情况下,“社区的公共财力”就肩负着重建村落共同体的重任。但是,“社区的公共财力”已经不可能再是历史上基于习俗、道德等形成的公共资源,而是村庄成员共同所有的经济资源,也就是当前讨论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人的原子化决定了人们在交往的过程中必须以契约为基础,社会分工的复杂化也导致了人们只有基于契约才能在社会活动中开展合作(张康之、张乾友,2012:67)。以现代社会的契约为基础,围绕着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利益的分配和使用建构乡村社会组织,可以引导农民重新走向社会合作。


一些个案研究已经开始朝着这个方向努力。贺雪峰以成都统筹城乡改革、沿海工业化村庄的集体经济、广东清远农村综合改革、山东农村的土地调整为例,论述了不同区域的农村如何借助政府向农村输入的大量资源和利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土地收益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以此提升集体组织为村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激活村庄的公共性,最终让村民对村庄产生归属感和认同感(贺雪峰,2019b)。丁波基于皖南四个村庄的个案研究也表明,不管是依靠政府输入资源引导发展的外生型农村集体经济,由外来资源与村集体、村民通过股份合作的合作型农村集体经济,还是村集体借助村庄内部资源发展的内生型农村集体经济,只要是农村集体经济能够得到有效发展,并“因村制宜”在村民之间建立一套有效的利益连接机制,是可以促进村落共同体在现代意义上重构,实现乡村有效治理(丁波,2020)。


从村落共同体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影响来看,村落共同体的状况是制约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社会基础。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后到现在“半工半耕”(杨华,2015)农村社会结构形成,传统村落共同体的瓦解已是社会学对中国乡村开展研究时的一个核心诊断(卢成仁,2015)。特别是在农业税费全面取消后,村集体丧失了收入来源和资源再分配能力,村庄也丧失了公共性,无法让农民对村集体组织产生认同感,对村落产生归属感,村民变得个体化和功利化。过去的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经验都已经表明,在缺乏公共性的乡村社会,分散的农民是难以有效利用政府向农村转移的资源,结果是用于乡村建设的资源常常被精英俘获,最终导致的是乡村治理的内卷化(李祖佩,2017)。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政府也必然在中西部地区的农村投入大量资源,乡村振兴的当务之急是将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重塑乡村的公共性。


学术界在思考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与村落共同体的互相影响关系时引入和发展了早已存在的“社会经济”这个概念,重新将人们的经济活动嵌入到社会体系中思考,并呈现两者之间的互相影响关系。就定义上讲,社会经济是不同群体和地方社会在当地所从事活动的产物,社会经济也常常受到这些群体和社区特有文化的高度影响(雅克·迪夫尼、帕特里克·德夫尔特雷、赵黎,2011)。社会经济区别于主流的市场经济模式,社会经济重视隐藏在经济活动背后的各种社群关系,提倡社群内部与社群之间的互助合作及团结精神,反对市场经济只着眼于狭隘的个人利益和对利润的无节制追求。社群的多样性决定了社会经济的实践是多元化和具有开放性特征,当前存在纷繁复杂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就说明了中国的地方经济模式具有多元化特点,再加上中国的民间社会资源及丰富的文化传统,应该可以在今天的中国探寻到有别于市场经济而又使经济、社会与文化相互嵌入的多元社会经济实践(张曙光、黄万盛、崔之元,2012)。


在有关社会经济的个案研究中,蓝宇蕴论证了城市社区中非农集体经济的“社会经济”本性,描述了非农集体经济“社会性”的流失过程,并从非农集体经济组织与基层政府组织关系调整、非农集体经济自身的特点和性质、政府财政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法律框架等方面阐释了非农集体经济“社会性”的建构(蓝宇蕴,2017)。王蒙基于对甘孜藏区的农村发展实践研究后指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一种建立在互惠合作基础上的“在地经济”,农牧民广泛、平等地参与劳动分工,并且能够对经营管理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在利益分配时兼顾了成员身份与劳动贡献,最终实现产业发展的经济性与社会性平衡(王蒙,2019)。杜园园对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农村股份合作经济与社会经济的性质和特点对比研究后指出,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应该发展以服务先于营利为宗旨的社会经济,突出和提供集体经济的服务功能,让在地村民广泛参与经济活动,实现在地就业,体现劳动的价值(杜园园,2019)。


通过凸显和强调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蕴含的“社会性”,实现乡土社会重建,依赖于国家和村落自身两种力量展开合作。从国家层面来看,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权基础,为社会经济提供廉价的土地生产资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社会经济的组织载体,可以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协调统筹村社成员利益及与外部社会沟通交流的功能,降低交易成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和封闭性特征,拥有集体产权者才被认为是村社成员。因此,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发展的社会经济,是以一定的地域和村社身份为边界,强调经济和社会互相嵌入和共同发展,主张全体村社成员都是这种社会经济的受益主体,经济发展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服务村社成员的能力,在于真正立足于“社区和人的发展需求”(潘毅、严海蓉、古学斌、顾静华,2014:3)。此外,社会经济的产权基础和组织载体决定了村社成员的有效参与和监督是“社会性”能够得以体现的重要标志。


从村落共同体的层面来看,村社成员之间的劳动合作是“社会性”存在的基础。正如有研究指出的,乡村社会村民之间在日常的劳动合作过程中产生了村落共同体意识(张思,2005:6)。与此相反,村社成员劳动合作过程的缺失则会消解集体经济的“社会”属性(蓝宇蕴,2017)。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运行过程中,村社成员基于劳动合作过程获得的收益既体现了劳动的价值、维护了劳动者的尊严,也体现了村社成员对经济收益进行公平公正分配的诉求(王蒙,2019)。例如,西班牙的“蒙特拉贡合作公司”是社会经济的实践典范,公司的成员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实行按劳分配,其个人收入依赖于劳动效果,并且分红随企业利润的提升而增加(张嘉昕,2012)。村社成员广泛参与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也就建立了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培育了对村落共同体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本文在综述性回顾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研究现状、不足之处和未来的延展方向时,立足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与乡土社会重建这条主线。从理论上来看,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促进乡土社会重建要处理的是经济系统与社会系统之间的关系。费孝通先生在论述中国乡土社会重建问题时,就是基于经济系统和社会系统两者之间的关系展开。在《江村经济》中,费先生就明确指出,这是一本描述中国农民的消费、生产、分配和交易等体系的书,旨在说明经济体系与社区社会结构之间的关系(费孝通,2007:13)。在《乡土中国》中,费先生虽然偏重于社会关系分析,但其中也以“差序格局”的社会关系类型为核心论述了乡土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对经济活动产生的重要影响(费孝通,1998)。在《乡土重建》中,费先生则是把两者自觉地结合起来讨论,试图建构更具一般性的理论来说明经济系统与社会系统之间的关系(李荣山,2016)。


费先生在《乡土重建》中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扩张打破了中国乡土社会过去经济系统与社会系统之间的平衡状态,但新的平衡又没有建立,社会因此处于失序状态(费孝通,1999:310)。乡土社会重建的努力方向在于“自立更新”,其原则是基于中国新的历史条件下重建经济系统与社会系统之间的平衡关系。在费先生的第二次学术生命中,所提出的小城镇理论、乡镇企业论、区域经济发展模式等始终延续着自己对“乡土”的深切关怀,经济发展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乡土社会重建。但现代化与人的个体化进程是同时推进,在费先生笔下由人与人之间基于伦理、道德、血缘等关系构成的“乡土”及其蕴含的“社会性”已经式微,而现代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正在深化拓展。因此,本文所论述的乡土社会重建是依托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人与人之间基于契约关系、合同协作关系而构建的合作共同体。


本文一方面延续了费先生在论述乡土社会重建时基于经济系统和社会系统之间建立平衡关系进行思考的理论传统,另一方面又引入了社会经济这个概念将经济系统与社会系统之间的关系具体化。社会经济这个概念是从合作经济演化而来,不过它强调了合作是发生在本来就具有文化底蕴、社会联结的具体社区之中。当前,诸多的理论思考和个案研究已经表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与村落共同体重建之间呈现的共时性关系可以用社会经济这个概念加以整合,其理论追求是将经济发展重新嵌入到社会关系中思考,并促成两者能够协调发展。当今的中国正面临着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的双重困境,党和政府正在鼓励发展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理应具有社会经济的种种属性,这也是实现乡村振兴的一条出路。因此,围绕着社会经济展开探索,将成为未来中国乡村研究的一个知识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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