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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费改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四川省矿产资源补偿费)

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资源税法。这是继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环保税法等之后的第九部实体税法,也是资源税领域的首部法律。


2020年9月1日起,资源税法将落地施行,1994年实施至今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运行了25年多的资源税,税目、税率、减免税政策等有了更为严格的规范。


税制平移对企业影响不大


资源税法会对企业带来怎样的影响?


28日,经济导报记者致电山东黄金(600547)董秘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后期会严格执行税率要求,至于对今后缴纳税金的变化及对企业的影响,目前只是通过了资源税法,省级层面相应的政策尚未出来,不便回应。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新通过的资源税法中,金、银执行2%-6%的幅度税率,翻阅山东现行的资源税税目表,金矿以金锭为征税对象,税率为4%。


“目前山东执行的金矿资源税税率符合这次资源税法的幅度区间,资源税法落地后,税负变化应该不会有大的出入。”有金矿企业人士据此推测称。


王振臣也认为,资源税法实施后,税制平移,税负框架和水平总体不变,调整的可能性比较小,因而在实体层面应该影响不大。


事实上,在这次资源税法通过之前,山东的资源型企业已经历过了一次较大的考验。


1984年,《资源税法暂行条例(草案)》发布,开始针对原油、天然气和煤炭征收资源税,后铁矿石被纳入。1993年,《资源税暂行条例》发布,征税范围扩大到矿产品和生产盐。2013年,资源税改革全面展开,明确“从价计征”的改革方向。山东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改革方案中最大的变化是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费改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取消,转化为资源税。


“以前,因为从量计征,品位低、量大的矿,收益低,但缴费高;品位高、量小,收益高的矿,却缴费低。改成从价计征之后,相对更加公平了。”省内一家煤炭企业的相关人士对此表示。


不过,多位资源型企业人士对经济导报记者透露,那次的调整其实是影响比较大的。“费改税”之后,并没有预想中的降低税负,甚至觉得实际缴纳的费用升高了。


对比山东黄金2016年和2017年的利润表,也不难发现资源税改革的影子。税金及附加指标在2016年1-9月份的数额为285.98万元,而2017年1-9月份该数额变为了1.83亿元,涨幅高达6288.80%。


“以前作为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时,有很大弹性,改为税之后,强制力明显增强了。”王振臣分析说,对山东而言,上次的资源税改革是为这次资源税立法做准备的。资源税法的通过,把山东上一次改革的成果以法律的形式固化了下来。


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后,更便利了税务部门的征管,从而降低了征管成本。


税收优惠逐步收紧


山东作为资源大省,黄金、煤炭等资源丰富。资源税相关政策的一举一动均牵动人心。


对这次通过的资源税法,有矿产企业人士就注意到了一个优惠细节。“此前执行的‘三下’充填法开采的自然资源税收优惠,在这次资源税法中并未被提及。”该人士称。


所谓“三下充填法”,经济导报记者了解到,是指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矿产资源,这类矿产资源在山东此前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中,资源税减征50%。“当时主要是为了鼓励回填,保护生态环境。”上述矿产企业人士解释说。


“这也符合资源税作为一种调节资源开采利用和生态保护的税种,要收紧税收优惠的口径。整体感觉资源税税收优惠在逐渐收紧。”对这一细微变化,王振臣并不感到意外。


根据山东现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26日通过资源税法保留了这项税收优惠。


虽然税收优惠收紧,但值得一提的是,资源税法又赋予了省级人大决定部分具体税率的权利。资源税法继续采用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两类税率。如,原油、天然气、铀、钨、中重稀土等为全国统一的固定税率,而煤、地热、铁、铝土矿等均为幅度税率。其中,煤(包括原矿或选矿)税率区间为2%-10%。


对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明确其具体的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而暂行条例下,是由省级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王振臣据此推测,由于资源税法赋予了各省决定部分具体税率的权利,今后各省的幅度税率会因当地的实际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比如,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西藏、青海、新疆、海南等地,将来资源税税负或高一些。


为水资源税试点预留空间


水资源税试点自2016年启动以来,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这次资源税法也为其预留了空间,明确规定,“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据悉,自2017年12月1日起山东启动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针对城乡供水一体化企业适用税额不明确问题,明确按城镇和农村分别测算取用水量,并按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和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税额标准分别计算税额。出台了多项具有较强针对性的政策,在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基础上,对特种行业、地下水超采区企业适用较高税额,发挥试点政策激励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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