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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文本(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模板)

辽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辽市行复决字〔2021〕10号


申请人:葛X


被申请人: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征地补偿标准协调法定职责,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征地补偿标准协调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对申请人履行相应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辽阳市白塔区东兴街道太子河村村民,在辽阳市白塔区东兴街道太子河村5组拥有合法承包地及地上房屋等,主要用于经营辽阳市文圣区振兴铆焊厂和辽阳市文圣区海川经销店,后因“辽阳市第三高级中学教学楼南侧扩建工程”项目于2014年被纳入征收范围。因双方对安置补偿标准方面存在较大分歧,故至今就安置补偿问题仍未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EMS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了《征地补偿标准协调申请书》,申请对申请人与征地单位征收补偿标准争议进行协调。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8日签收了该申请书,至今即未作出书面回复,也未实际组织协调该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相关问题,实属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被征收户葛X一家承包土地1.2亩,在此承包地上经营海川经销店和振兴铆焊厂。征收期限内补偿金额为770536元,被征收人要求补偿金额为600万。2016年3月23日征收地块开始征收,征收小组及征收现场多位领导多次与申请人约谈。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没有实际收到申请人递交的《征地补偿标准协调申请书》。现区划调整后,改征收地块也划分到文圣区,相关工作建议由文圣区协调处理。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为辽阳市白塔区东兴街道太子河村村民,其承包地及地上建筑物于2016年3月被征收,至今未与征收单位达成补偿协议。2020年12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征地补偿标准协调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8日签收了该申请书。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处理。


本机关认为:被作为申请人承包地及地上物的征收主体,依法具有履行征收安置补偿的职责,应对申请人提交的《征地补偿标准协调申请书》作出处理。被申请人主张征地补偿工作因区划调整原因移交文圣区政府,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机关不予采纳。


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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