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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清算(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规定)


知识点:企业重组的定义


股权支付:在企业重组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知识点: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


  1.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要点——公允价值


  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2.企业法律形式改变的:由法人转变为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进行清算。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知识点: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一)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1.可以选择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形


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债转股



股权收购


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资产收购


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合并


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分立


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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