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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简易注销税务登记新政策)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二、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情形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特殊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四、简易注销基本办理流程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20日。


登记机关应当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温馨提示:简易注销具体办理流程、所需材料等请咨询登记机关。


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


3.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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