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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费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收到税务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

随着我国外向型经济的不断发展,向境外支付技术服务费的涉税行为时有发生。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在对大连某生产销售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企业向境外支付技术服务费却未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且“营改增”之后未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涉税事实,按照规定对企业进行了补征税款、滞纳金20余万元。


对比财务数据发现问题


余款未付想逃税被查着


面对企业是否已代扣代缴的询问,企业财务经理表示,2014年初支付了一百万,已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剩余款项尚未支付,因此也未实行代扣代缴。款项没有支付显然不能代扣代缴。稽查人员解释,对增值税,营改增相关规定明确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也就是说,如果香港某公司已经开具发票,即使大连某公司没有向其支付款项,也应在开具发票时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根据税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对于企业的上述涉税行为,稽查人员对企业进行了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20余万元的处理。该企业为了不缴或少缴税款,想方设法寻找避税“良方”,殊不知“竹篮打水一场空”,最终也只能落得个“赔了夫人又折兵”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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