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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税局第一税务分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州税一稽罚[2021]102号


处罚事由


上述发票是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以现金9180元从他人手中购买取得,上述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612000元计入管理费用,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对应科目挂在其他应付款下。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少计2018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612000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53000元。


2、你单位业务人员孔某某以交通费、住宿费、咨询费等发票形式报销工资性质的补贴津贴,2018年列支“管理费用”金额183863.64元,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你单位少代扣代缴孔某某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38866.91元。


3、你单位股东卢某某未在公司任职,以旅游、住宿等发票形式报销股东分红性质的款项63941元,你单位2018年列支“管理费用”金额63941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你单位少代扣代缴卢某某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12788.2元。


4、你单位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赠送客户的卡券,2018年发生费用分别为11000元。其实质是用于送给非本单位员工的礼品,上述礼品已在年会及其他活动中赠送给本单位以外的个人,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财税〔2011〕5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22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


纳税人名称 苏州***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935R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935R


法人证件号码 3****************3


法人姓名 周某某


处罚结果 处少缴企业所得税15300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76500元;处应扣未扣并承诺限期补扣入库的个人所得税51655.11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5827.56元;处应扣未扣但无法补扣入库的个人所得税2200元1.5倍罚款,计33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11-04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11-0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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