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
(一)优惠政策
1. 在自然灾害中,受损商品等的进项税额无需做进项转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2.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二)切实保障发票供应和税控设备的使用
因灾害导致纳税人税控设备受损无法使用,发票无法正常开具验旧的,税务机关第一时间免费为其更换税控设备,足额供应发票。
对受灾发生被水泡湿等情形,导致未开具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损坏但仍然能辨认代码和号码的,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发票开票系统对相关发票进行空白作废处理。
受洪灾影响,纳税人发生未开具的空白增值税发票丢失的,或者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的,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二、企业所得税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之后的余额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纳税人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注意事项:
A、季度预缴申报时可计算扣除。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表当中填报资产损失相关内容,但不表示只能在汇算清缴时才能税前扣除,采取按照实际利润额进行季度预缴的,季度预缴申报时即可计算扣除;
B、资产损失的相关证据搜集保存好。这些证据包括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企业的资产盘点表,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事项:
A、季度预缴时可以扣除;
B、取得公益性捐赠收据等相关扣除凭证。
三、个人所得税
(一)获得救济金、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获得救济金、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由市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注意事项:
A、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取得分类所得的,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
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B、取得公益性捐赠收据等相关扣除凭证。
四、其他税种
(一)资源税
根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第三条第一款,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按其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减征资源税,减税额度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资源税总额。
纳税人符合以上规定的,可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和尾矿由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二)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
(三)房产税
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文件,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四)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房屋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五、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
(一)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之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纳税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注意事项:
A、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B、税务机关在审核延期申报时,会结合纳税人本期经营情况来确定预缴税额,对于经营情况变动大的,应合理核定预缴税额。
(二)延期缴纳税款
延期缴纳税款核准,是指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者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三)纳税信用评价
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不影响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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