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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文昌税务局(国家的税务局文昌税务局电话)

文昌地税第二分局通〔2016〕103号


林明光、林道刚、王坚、林宏、陈文喜、杨全芳、林志仟、詹道胜、吴明忠、李本东、周忠茹、李侨华、陈金英、何子全、黄渤、陈明义、黄循明、林玉英、宋玉琼、蔡少岛、冯推冠、黄培、黄宏浩、邱笃民、黄良娟、王秀军、王秀兰、李守春、周伟、陈德、许爱连、符晓艳:


事由:经检查,林明光等32人于2014年12月16日办理土地投资入股享受减免土地增值税6,161,418.17元,由于文昌义门居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经营范围为从事房地产开发,已不符合财税字〔1995〕48号文第一条的规定。林明光等32人应按规定缴纳上述土地增值税6,161,418.17元。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通知内容:限林明光等32人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到文昌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以上税款合计6,161,418.17元,同时按规定缴纳自滞纳之日起至解缴之日的滞纳金。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南省文昌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讼。


文昌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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