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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眼镜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眼镜店无证经营隐形眼镜处罚条例)

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近日,陌森眼镜关联公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因违法《广告法》相关规定,新增一条行政处罚记录。


处罚事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对该公司处涉案违法广告费用一倍,即218310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厦思市监处〔2021〕152号。



在上述微博帐号中,当事人于2020年3月7日至2021年3月5日期间,发布直接或间接介绍关联公司销售的12星座、花目、梦境、斑斓、绽放系列隐形眼镜产品的图文及视频广告共计38条。


上述38条广告中的图片及视频素材,来自杭州昊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及多元方程(厦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元方程公司”)的拍摄制作,及与多元方程公司有合作关系的SNS平台自媒体账号所有人录制制作。


因涉案广告均为当事人通过自行运营的微博发布,不涉及其他运营及发布费用,故上述广告费用即为素材制作的相关费用,共计218310元。


当事人发布的上述隐形眼镜广告,均未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其中,当事人于2020年8月29日10:00发布的话题为“#乘风破浪,为eye而战”的隐形眼镜互动式活动广告中,配图使用一名医师的肖像,并附带简介。


截图来源:某博主参与相关话题活动微博


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隐形眼镜为三类医疗器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当事人通过运营的新浪微博帐号,发布38条“陌森MOLSION”隐形眼镜广告,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所指,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当事人通过新浪微博发布的38条“陌森MOLSION”隐形眼镜广告,均未标明上述内容,违反该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行为。


根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医疗器械广告不得使用医师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当事人于2020年8月29日10:00发布的话题为“#乘风破浪,为eye而战”的隐形眼镜互动式活动广告中使用医师的名义和形象,按照《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据公司官网显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总部位于福建厦门,旗下拥有亚洲品牌500强、国内时尚太阳眼镜品牌“BOLON”暴龙眼镜,潮流品牌“MOLSION”陌森,专业品牌“PROSUN保圣”, 是一家集眼镜及零配件开发设计、生产加工、推广销售为一体的大型中法合资光学企业。


其中,MOLSION陌森眼镜创立于2011年,隶属于中外合资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旗下年轻眼镜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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