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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计量单位(开增值税发票没有计量单位怎么办)


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


我们照例先来找找相关的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文


1)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计量单位、数量、单价”。



2)第二十八条要求“填写项目齐全”



2.国务院令第587号文


1)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栏目如实开具”


2)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有权拒收”



3.国税发[2006]156号文第十一条第(一)款“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综上法规我们可以得出


从理论上而言,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均属于发票基本项目,一般来说应如实将栏目填写齐全,未填写的完整的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应该拒收。


但是也有例外: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第二条显示:“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汇总开票时,发票计量单位、单价、数量不齐全,清单上面一一列明,可以正常使用。


那么,在实务中遇到这样的发票,又是如何处理的呢?


单价、数量没列明,且没有附上清单的,真的都要退回重开吗?


其实并不是,有些发票无需退回。


1.销售货物


比如文章开头说的购买猪、牛、羊肉取得了一张没有填写单价和数量的发票,且此张发票也没有附上符合规定的清单。


此种情形,亿企赢小编建议大家退回重开。


>>>中国税务报曾刊登过一篇《增值税发票项目填写不全是否属于合法有效凭证》的文章,该篇文章内对于此问题的回复——“贵公司取得的普通发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填写数量、单价,也无清单,但填写有金额、税额,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其普通发票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影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贵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也未填写数量、单价,也无清单,因此,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销售服务


比如文章开头举例的装卸费和仓储发票,住宿发票等,属于服务类,确实没有单位、数量的可以不体现。


比如下图(摘自《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2016.04)):



亿企赢提醒:发票的合规性问题,各地税局对政策的解释口径会有一定的执行差异。同样是计量单位、单价、数量的问题,有些地方这样处理,有些地方又是那样处理。且对于计量单位、单价、数量这些信息缺失的发票各地的监管松紧度也有很大差异。本篇文章的总结存在一定的地方性差异,亿企赢小编建议大家咨询当地税局确认本地具体执行要求,

类似这样的发票,也许你曾经开具过,被客户退回过,


也许你曾经收到过,犹豫过是否要退回,


也可能,


你向来如此,也相安无事!


这与地方税局执行口径息息相关,


欢迎大家在评论区进行交流,


把自己所在区域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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