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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参考文献(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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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21卷目录


——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文集


主题


财税法治基础理论研究


基础理论


财税领域法学理论建构中的“问题意识”——基于对论题学的考察


彭佳丽


民事法律关系撤销的税法后果——由典型案例看税收征管法第51条


祝晨星李刚


纳税人税收救济权保障的困境和思路——以企业特别纳税调整程序为例


史俊明


企业破产程序中税收优先权问题研究


周巧沁


未来海关法律体系架构探析


张雨桐刘达芳


财政法制


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政法律体系路线图与时间表


李晓辉


理念、体系与效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法治财税图景


王桦宇


从民法典“绿色原则”看关税制度“绿色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陈晓彤


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理论及制度比较研究——基于单一制与联邦制的二元视角


孙伯龙


税制创新


我国消费税收入归属的立法思考


陈少英


我国数字货币代持解除行为涉税问题研究


任愿达许多奇


增值税以票抵税的征管模式的思考——对增值税立法的建议


陶锋


平台经济税收难点问题刍议——论税法中引入“负销售”概念的意义


严锡忠


我国“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制探究


卢国阳


房地产税改革的关键及推进策略


崔志坤 吴 迪


我国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制度研究


洪治纲


实务研究


上海科创中心建设背景下的企业科技研发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欧阳天健


税收因素对我国OFDI的影响——基于东盟十国的实证研究


蒋悦 陈志文 黄云卿


进口货物征税制度的再思考


汪杭 刘达芳


并购重组递延纳税规则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反思


马逸璇


浅析跨国企业价值链管理与国际避税问题


毛 杰 刘 伟


论税收事先裁定制度在我国的本土化构建


饶惠智


冲突法理念解决跨境股票发行上市法律冲突探析


何 俣


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在博览会中的适用问题研究


谢天宇 丁一珂


基础理论


1.财税领域法学理论建构中的“问题意识”——基于对论题学的考察


作者:彭佳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财税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内容摘要:受传统部门法学划分所囿,财税法学界近年来提出了“以问题为导向”的领域法学说,强调“问题意识”在新兴交叉学科研究当中的价值。通过考察论题学,可以发现一些运用“问题意识”发展学科理论的启示:“问题意识”应当具备问题(的提出)和研究问题的相应路径两大要素。对财税领域法学而言,问题的“域”不应预先限定在具体问题上而排斥对抽象问题的研究,“域”的范围应通过核心定位和相异界分得以显现;在理论构建路径上,可考虑从公法领域的财产流转方面进行规制。


2.民事法律关系撤销的税法后果——由典型案例看税收征管法第51条


作者:祝晨星(厦门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李刚(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对于基础民事法律关系消灭后纳税人是否可以请求退税的问题,天琴公司退税案和刘玉秀、沈恒退税案中法官给出了不同的答案。两案虽涉及税种不同,转让标的亦存在差异,然而却可适用相同的税收实体法理论,即在课税对象因民事法律关系之成立而产生的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嗣后消灭会导致税收之法律上原因灭失,税收债务关系从而归于消灭,此时税务机关构成公法上的不当得利。税收征管法第51条没有规定此种情形下纳税人的退税请求权,实属法律漏洞。实务中可以考虑类推适用税收征管法第51条保障纳税人权利。而立法则需要从构建公法不当得利制度和修订退税程序制度两方面着手进行完善。


3.纳税人税收救济权保障的困境和思路——以企业特别纳税调整程序为例


作者:史俊明(华东政法大学特聘教授,硕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纳税人依法享有税收救济权,但在实践中却出现了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调整时的办案期限,导致纳税人权利受损,甚至无法依法主张税收救济权的情形。针对税收行为办案期限,各国虽也几乎没有明文规定,却都建立了保障纳税人行使税收救济权的制度。通过比照国外经验,我国的纳税人税收救济权保障可以通过立法位阶的提升和税收程序的细化两方面入手,同时探索构建企业股东税收担保制度平衡征纳双方的税收风险。


4.企业破产程序中税收优先权问题研究


作者:周巧沁(厦门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我国的税收立法尚不成熟,尤其是和其他法律的衔接上存在着许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在立法过程中没有进行充分的协调,导致部分条文难以互相衔接,甚至互相冲突。通过整理相关案例,发现二者之间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企业破产过程中的税收优先权问题,这一问题涉及以上两部相同位阶的法律,二者的衔接不畅造成了实践中许多争议的发生。在对39个有关破产过程中税收优先权问题的案件进行分析后,可归纳出该问题在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三个争议焦点,分别是:企业破产过程中的税款优先权问题、企业破产过程中的税款滞纳金优先权问题、企业破产过程新产生的税款的优先权问题。在归纳总结出上述三个争议焦点后,首先依据相关法律,运用法律适用基本规则明确法律适用;接着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为当事方提供预防和应对方法;最后对争议焦点追根溯源,给出修改法律的建议,从根源上避免有关争议的发生,希望能够给相关司法、立法工作一些参考和建议。


5.未来海关法律体系架构探析


作者:张雨桐(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刘达芳(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未来的海关法应该是统领关税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各个子部门的总法,关税法与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检验检疫诸法律处于同一层级。通过充实和扩大《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所有违反海关法律的行为实施统一的行政处罚,实现原先关检两大部门法律的融合。


财政法制


1.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政法律体系路线图与时间表


作者:李晓辉(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内容摘要:基于前期构建现代财政制度的丰富成果,考虑到各项财税法律规范之间的立法协调需要,建议在2020-2035年间完成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政法律体系的构建。立足于财政体制改革与税制改革中需要互相协调推进的方面,建议税收征管中需回应新预算法中倡导建立的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逐步实现税收优惠与税式支出的法治化、发挥财政转移支付法缩小地区差距的作用、制定国债法约束政府发债、增加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纳入免税收入范围等。2025年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根据轻重缓急安排立法并调整、撤并和开征部分税种。在新分税制下构建与国情相适应央地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分权模式,构建完整的地方税体系。建立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财税法律制度,最终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和“实现共同富裕”的最终目标。


2.理念、体系与效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法治财税图景


作者:王桦宇(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内容摘要:在本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政府应对中,财政资金保障和财税政策支持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财税事项关乎政府预算这个纳税人的“钱袋子”,即便是处于极为正当的应急目的,抗疫经费的筹集、调拨与使用也需要严格遵循法治理念,受到预算法的实体规范和程序约束。财税支持疫情防控需要贯彻“集中力量办大事”和充分发挥“两个积极性”的理念,其框架体系包括应急预算资金管理体系、阶段性财税政策支持体系和政府间支出责任与财力协调体系,并在疫情发生的不同阶段各自发挥主体支撑性功能。税收法定原则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财税政策应对应需遵循的基本准则,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仍应在此框架内运行,但应结合具体的防控情事来提升政策的应急能力。疫情期间的财税安排,在依法规范的前提下更加注重绩效,既包括财税安排本身的直接绩效,也包括与产业、金融、就业等其他政策的协同绩效,还包括促进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绩效。本次新冠疫情防控中的财政资金使用和财税政策支持,特别注重突显法治规范和提升治理效能的双重价值,亦为未来的突发重大公共事件应对提供了可供参考的示范样本和治理图景。


3.从民法典“绿色原则”看关税制度“绿色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作者:陈晓彤(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民法典中“绿色原则”的创制,“绿色条款”的体系化设计充分显示了绿色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建设在社会经济建设及法律体系构建中的重要地位。关税作为调节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结构的重要一环“,绿色”理念未予体现,亦未发挥应有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基于生态环境及资源能源保护、产业结构与对外贸易调整及全球绿色贸易壁垒应对的迫切需要,应当借鉴域外经验,依托国内环境政策、法律制度、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支持,经济学理论的支撑与环保科技的保障,尝试关税“绿色化”,探索构建环境关税法律制度体系。


4.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理论及制度比较研究——基于单一制与联邦制的二元视角


作者:孙伯龙(辽宁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内容摘要:财政关系是政府间关系的核心,决定着政府治理的能力和水平。长期以来,人们将联邦制与财政联邦主义、单一制与财政分权理论及财政集权理论相对应,而未能准确地把握不同体制国家在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理论及制度上的差异与联系。随着一些集权化的国家改革政府间财政关系时出现了“准联邦财政主义”的趋势,国家结构与财政体制之间的对应关系逐渐模糊。但是客观而言,单一制国家即使在财政领域有政府间分权,但与联邦制国家相比,财政分权的程度和范围方面仍有限。因此,对不同国家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理论与制度实践展开比较法研究仍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同国家结构下的政府间财政关系主要有财政联邦主义、财政集权理论、财政分权理论的特征,比较美国、德国、英国、日本等国的制度实践,则不难看出各国在政府间财政关系中的统合趋势。新时期应当以提升事权划分法治化、科学配置政府财权、规范转移支付制度为突破口,进一步优化我国政府间财政关系。


税制创新


1.我国消费税收入归属的立法思考


作者:陈少英(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营改增”全面推行后,央地之间财税分配的隐忧再次浮现,倒逼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消费税是“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特别强调的税种。2020年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向全国公开征求意见。笔者基于消费税的历史演进、本质属性、主要功能等基本理论,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状况,分析了消费税作为重要辅助税种的运行规律,认为其选择性课税的本质属性和独特调节的功能定位,决定了其作为地方主体税种不具有可行性。为缓解地方政府的财政困难,在房产税短期难以立法开征之前,权宜之计是将消费税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2.我国数字货币代持解除行为涉税问题研究


作者:任愿达(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许多奇(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关于数字货币代持解除行为涉税处理的具体规范体系,鉴于相关实践案例较少、问题相对复杂,以审视目前制度环境为切入点进行研究可为解决该问题提供必要的外部证成。在以数字货币形态、具体代持场景、监管技术水平等变量构建研究维度后可发现,该问题涉及金融财税法、金融科技法与金融监管法,而若税收手段运用得当,或可通过金融课税有效弥合金融科技与金融监管之间“张力”作用形成的罅隙,形成完善我国金融治理体系的功能主义进路。进一步地,若要保障税收手段运用得当则需要从税法基本原则中寻求理据支撑并构建“应景”的解释路径,结合该问题的前述研究维度及其在概念法学、领域法学、应用法学语境下的特征,可发现该问题与税收法定原则、量能平等负担原则、税收中性原则等三项原则间的勾稽关系,在通过语境、原则、实践层面的讨论后可基本形成解决该问题的方法论。


3.增值税以票抵税的征管模式的思考——对增值税立法的建议


作者:陶锋(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特邀教授)


内容摘要:增值税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税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财政部于2019年1月23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2018年财政收支情况,公布了2019年1-12月累计,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83352亿元,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的税收收入156401亿元,其中,国内增值税61529亿元,占税收收入39.34%,占公共预算收入的33.56%。因此,如何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降低增值税征收成本,提高增值税征收效益。建议对增值税的“以票抵税”的征管方式进行思考和探讨。


4.平台经济税收难点问题刍议——论税法中引入“负销售”概念的意义


作者:严锡忠(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容摘要:在平台经济中,存在大量负销售行为,销售方提供服务,不收取服务酬劳,反而向消费者提供补贴。在税收征管实践中,负销售行为往往被作为“视同销售”认定,客观上抑制了负的销售行为。互联网的商业实践表明,负的行为不仅是可以容忍的,而且是有利的,只要这一行为对整体、对长期是有利的。因此,从税法的角度不承认或不认可“负销售”的概念,就无法解决商业运营的连续性问题与整体性问题,也就不能适应平台经济的发展。税法中引入了“负销售”的概念,平台运营方就不会因为商业模式不同而税负不同,而对众多的、分散的小微个体税收征管难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5.我国“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制探究


作者:卢国阳(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内容摘要:“稿酬所得”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独立税目,因其征收范围有限、历年税收总额以及占比很低,故就“稿酬所得”本身的特征、税制原理,与相似行为的差异和识别方法等,均鲜有文章或者论文对其进行研究和探讨。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尤其是数字化、网络化时代的来临,作为“稿酬所得”核心构成要素之“出版”和“发表”的具体概念、其内涵和外延,两者所存在着的差异和区别,个人所得税法并没有作出明文规定,相关职能部门至今亦未作出专门的针对性解释;关于“稿酬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以及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之间的具体界定,也无文献对此有所涉及。由此导致新形势下税收实践中的执法困难。通过对“出版”和“发表”的法律概念,及其各自的特征、内涵的探究和辩析,以期对“稿酬所得”及其具体适用提供参考和指导。


6.房地产税改革的关键及推进策略


作者:崔志坤(上海海关学院教授,博士),吴迪(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内容摘要:深化税制改革,优化税制结构,加快房地产税立法,进一步推动地方税体系完善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在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进程中,舆情策略、制度策略、路径策略、人性策略应成为关注重点。对房地产税改革的讨论多集中于税制要素的设计,但考虑到开征房地产税的可行性及推进的可操作性,房地产税的改革应体现民众意愿和诉求,最大程度降低社会群众的税收痛感。为此,房地产税的立法应得到充分的讨论,明确立法目的及房地产税的功能定位;同时税制要素的设计也要保证顶层设计与自下而上的改革诉求相结合,合理设计税收优惠,提高税收遵从度。房地产税的制度设计应更多的从公众利益角度出发,体现一定的受益性,进而减少房地产税改革的阻力。


7.我国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制度研究


作者:洪治纲(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在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促进科技创新在我国具有了新的时代内涵,并因此迫切要求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加快科技创新。虽然我国已有不少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却存在着诸多不足,从而不利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实现。故更正这些不足、革新税收优惠制度就成了必由之路。具体而言,税收优惠制度的革新应当是将“加快科技创新”作为税法的一项重要目标任务,系统性地规划设置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制度,包括科学界定有关科技创新税收优惠制度的内涵与外延,科学界定适用税收优惠制度的对象,将科技创新活动行为而不是纳税人的身份资格作为主要的判定适用对象,合理地协调税收优惠制度同各税种之间的关系,以及简化税收优惠政策制度享有上的手续条件,便利纳税人实际获得税收优惠等等。


实务研究


1.上海科创中心建设背景下的企业科技研发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作者:欧阳天健(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研究员)


内容摘要:企业科技研发是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由于科技研发的外部性效应,需通过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才能促进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增加研发投入。从宏观层面来说,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上海科创中心在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上存在制度瓶颈,需借助上海自贸区在制度创新上的天然优势打破瓶颈,为企业创造更佳的税收优惠政策。从微观层面来说,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优惠范围界定不明确,税基优惠措施单一,个人所得税优惠力度不足,增值税优惠范围过于窄小,因此在未来的改革过程中,在不违背税收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应以“白名单”的形式界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范畴,采用税前扣除与税收抵免相结合的方式完善税基优惠,并不断加深个人所得税优惠力度,扩大增值税即征即退范围与进出口环节增值税面对对象,为企业科技研发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


2.税收因素对我国OFDI的影响——基于东盟十国的实证研究


作者:蒋悦 (上海海关学院硕士研究生),陈志文(上海海关学院硕士研究生),黄云卿(上海海关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选用2010年-2018年东盟十国的面板数据,设置税收因素和非税收因素作为对照组,基于扩展的引力模型进行回归分析。实证结果表明,税收因素对我国直接对外投资有显著的影响作用,较低的东道国税率能促进我国OFDI的发展,税收协定的签订及生效年限显著地促进了我国OFDI在东盟的发展,其他非税收因素对我国对外投资也有一定的影响作用。基于以上研究结果,我国应尽快完善税收协定和我国的税收政策,强化对外投资的纳税服务工作,切实激励和保障我国企业“走出去”。


3.进口货物征税制度的再思考


作者:汪杭(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刘达芳(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我国实行对进口货物在进口环节同时征收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的税收制度,并且消费税和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中还包含了已经征收的税款。这种做法缺乏合理性解释,带来的是进口人在进口环节税负较重,进口货物在与国内货物的竞争中没有处在平等的地位。改革现行制度,把消费税、增值税推迟到后续的销售环节,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与国内相同货物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计算方法保持一致可以使得对进口货物的现行税收制度更加合理,并且对征收金额不会产生较大影响。


4.并购重组递延纳税规则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反思


作者:马逸璇(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递延纳税制度是并购重组所得税制度中的核心规则,其理论基础是必要纳税资金的缺乏,即非货币性资产参与的并购重组不产生现金流,且其投资所得在并购重组交易当时也并未实现,要求缺乏纳税必要资金的纳税人预先负担高额税赋,这违背了量能课税原则与税收中性原则。故而,递延纳税制度是对量能课税原则的遵守,而非赋予纳税人优待的税收优惠。然而,递延纳税制度依旧存在着违反税收法定与税收公平等若干问题,如递延期限的上位法缺位、个企并购重组地位悬殊等。通过对立法与制度的完善来为我国资本利得课税制度的理论挖掘与制度思考提供中国经验。


5.浅析跨国企业价值链管理与国际避税问题


作者:毛杰(法学博士,英国伦敦大学国王学院硕士研究生),刘伟(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内容摘要:我全球化和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为跨国企业在全球布置价值链提供了经济环境。而国际税收竞争为跨国企业优化税收的全球重组布局创造了制度环境。无形资产价值量大,难以估值且流动性强的特质,成为跨境企业国际避税的绝佳载体。如果符合“利润与经济活动和价值创造相匹配”的原则,跨国企业优化税收的价值链管理活动不应简单地被反对。对于有害税收竞争,OECD和BEPS行动计划运用“实质性”标准来审议税收优惠,并提高税收优惠的透明度。对于利用无形资产的国际避税,BEPS行动计划提出按照实际价值贡献而非形式上法律所有权来确定无形资产的收益权归属。这些举措有利于实现跨境企业合理的税收优化价值链管理,遏制不合理的国际避税问题。


6.论税收事先裁定制度在我国的本土化构建


作者:饶惠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内容摘要:税收事先裁定制度对于提高税法确定性,完善税收法律理论体系与实践管理体系,促进我国税法与国际接轨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事先裁定制度,致使实践中大量相关案例缺乏统一规制,运行较为混乱。在新一轮税收体制改革持续推进的大背景下,立法急需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46条规定的制度框架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立法例,从明确制度的性质与效力、限定裁定主体与申请主体的范围、限定可裁事项范围等方面进行细化完善,实现事先裁定制度在我国的本土化构建。


7.冲突法理念解决跨境股票发行上市法律冲突探析


内容摘要:当各国在跨境股票发行上市中面临法律冲突时,试图以某一国证券法进行规范的方式并不可行,而用国际统一规则(尤其是具有国际法拘束力的实体规则)来调和国际证券市场的效果也并不显著。劳合社系列案件体现了美国在推动证券领域经济冲突法的同时,也接受了证券法的“私法化”,并在某种程度上向传统冲突法进行回归。因此,通过探析由传统冲突法发展形成的新型冲突法,本文为协调跨境股票发行上市法律冲突提供了一种解决思路。


8.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在博览会中的适用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博览会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应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价值目标,设立“四要件”审查标准,可依据案情考虑其他因素。胜诉可能性的证明并不要求达到“高度盖然性”的高度,仅需证明到保持案件现状即可。胜诉可能性与难以弥补损失成“反比例关系”,即胜诉可能性越高,难以弥补损失的证明要求就越低。由于博览会的特殊性,可借鉴Trips协议和德国快速禁令制度,针对简单明了的案件可依据申请人单方申请而授予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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