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滞报金
● 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贸易管理规定变更,要求收货人补充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延迟签发许可证件,导致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
●产生滞报的进口货物属于政府间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或其他特殊货物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因海关及相关司法、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征收滞报金:
PART SIX
自2021年8月1日起,海关总署决定实施进口货物滞报金减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口货物滞报金减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后,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进口货物滞报金减免)》,并免于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0号附件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3号附件2)
●《关于明确进口环节滞报金补征起点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6号)
●《关于实施滞报金减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1号)
供稿单位:黄埔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