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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职业打假(关于职业打假的最新司法解释)


茅台酒。(资料图)



如何看待打假群体?亟待立法明确概念


争议之下,究竟应该如何看待职业打假人这一群体?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任超认为,无论是从道德还是法律层面,都不能对职业打假人群体进行一刀切,既不能完全肯定,也不能完全否定。


他建议对职业打假人与普通消费者进行区分,明确两者在认知能力、信息掌握程度、承担风险能力、救济能力上存在的本质区别,由此概括出职业打假人的特征——目的利益化、手法专业化、组织集团化,同时通过立法将职业打假人与普通消费者进行区别对待。


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韬看来,职业打假人“职业”与“打假”两大特征并存,但无论职业打假人出于何种目的(追求经济利益还是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其最终的行为在客观上都实现了打假的结果,都打击了假冒伪劣产品与不良商家,助力肃清市场的不正之风。但打假是有界限的,打假不能变成“假打”,一旦为了谋取经济利益而不择手段,捏造事实伪造证据,那就是“职业敲诈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张韬说:“食品领域与百姓的健康生活息息相关,在食品领域支持打假行为利大于弊,所以应当以特殊政策特别对待职业打假人。”


受访专家一致认为,依法明确消费者的概念界定至关重要。


任超建议,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初衷出发,结合快速发展的消费市场趋势,辨析以“生活消费需要”和以“非营利目的”作为消费者判断标准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论证完善消费者概念的必要性。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姚志伟则建议,一方面,通过司法解释对职业打假人在司法实践中的身份认定进行明确;另一方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布部门规章等方式,对职业打假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和限制。


责编:吕 原


审核:冯世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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