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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由谁制定的)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12月制定,在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2018年先后5次作出修改,此次属于第6次修改。


结合前不久被广泛热议的企业高管天价年薪问题,此次公司法修改,是否可以将“共同富裕”作为立法精神,值得探讨。


部分企业天价负债,银行天价贷款,高管天价薪酬,这是当今改革中出现的一个新情况,高管天价薪酬无助于共同富裕,是政府需要妥善解决的新问题。


有人说,企业是股东的,董事会授权、薪酬委员会制定薪资就合法,至于银行欠款、亏损等,是企业经营层面问题,是“两码事”。


这种观点失之偏颇。我不是“红眼病”,毫不客气地说,企业经营状况不好,企业高管却拿天价年薪,吃的是“血馒头”。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要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其中之一就是“要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资本性所得管理”。


为什么企业高管能拿天价薪酬呢?因为,薪酬说到底还是他们自己制定的。企业经营得好,大家日子都好过,可是,企业一旦经营困难甚至破产呢?企业欠一屁股债,老板与高管疯狂分红掏空公司,个人赚得盆满钵满,坑害国家、银行、人民。更甚有之,“可怜的公司,富有的高管。”部分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与公司业绩不挂钩,面对“高管薪酬高、股东分红低、公司业绩不佳”,广大中小股东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利益受到严重伤害,却又无能为力。


如何调节高管薪酬过高问题?只有将薪酬与绩效挂钩,才能激励高管更努力地付出,才能更好回答公平二字。通俗理解—公司利润好,高管才会有可观薪酬的可能性;大家都没有赚到,高管怎会有拿到高薪的理由?另外,银行应加大对企业贷款的动态监控,让银行的钱用在刀刃上,而不是进了高管的腰包。


目前,对企业高管薪酬有具体明文规定的有两部法律:一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另外一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其中,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职权。


建议对企业高管报酬通过修改公司法相关条款进行规制,使其与企业业绩挂钩,国企则还应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经营责任制挂钩,连续亏损企业一律不得领取奖金,盈利则按照一定比例取得相应奖金,具体比例还应参考公司职工本年度工资平均水平,不得畸高。


自治原则是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出资人和公司在自治中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弊端,在公司法修改时,对企业高管报酬进行法律规制,不妨把“共同富裕”作为立法精神引入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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