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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600万所得税调减(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纳税调减)


案件特点: 通过将转让股权所得记入 “ 投资收益”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等科目造成股权转让所得少申报企业所得税。


查处过程:


2、精准发力, 发现重大涉税问题。 通过对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 “ 投资收益” 等科目明细账、 会计凭证、 股权转让协议等资料及财务电子数据进行全面核查, 结合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科目反映出的异常情况, 检查组发现甲公司在两次转让其持有的乙公司股权过程中, 存在将股权转让所得少申报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该公司于2013 年 2月和2014年5月分两批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系统以每股8.03 ~9.30 元 ( 投资成本为2.76 /股) 和每股4.33元( 投资成本为1.11 元/股) 的交易价格将该公司持有的乙公司共计1.82亿股股票进行转让, 交易总金额12.13亿元, 获得投资收益8.27亿元, 均计入 “投资收益” 科目。 然而, 公司分别在2013年3月和2014年5月, 通过账上借记 “ 投资收益”,贷记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的会计处理后, 将“投资收益” 科目贷方减少了3.59亿元, 直接导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了3.59亿元。对于甲公司在两次减持乙公司股权过程中, 通过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科目将部分股权转让所得从“投资收益” 科目中减少的行为, 检查组进行了深入的检查、 核实, 对甲公司涉案的所有业务进行逐笔核对, 翻阅大量资本交易相关法律条文, 认定甲公司调减 “投资收益” 科目贷方金额的会计处理与两次股权转让没有任何关系, 甲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也不涉及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业务。为了进一步固定证据, 检查人员前往外省对被转让企业乙公司进行调查取证, 发现除初期接受甲公司股权投资外, 乙公司没有接受甲公司其他任何资本性投资。 至此, 甲公司在上述股权转让过程中, 股权转让所得少申报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终于水落石出。


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 第 6 条第 3 款、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 16 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 3 条规定, 甲公司应将从 “投资收益” 科目中扣减的3.27亿元计入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 补缴企业所得税8417 万元; 应将从 “ 投资收益” 科目中扣减的2200万元计入2014 年应纳税所得额, 补缴企业所得税5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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