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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佣金是不是合同取得成本(销售人员的佣金计入合同取得成本吗)

新准则下房企计入合同取得成本的销售佣金能否税前扣除?

(一)四川省税务局2022年02月08日答复



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新收入准则后,销售佣金在发生时计入“合同取得成本”科目,待确认收入时摊销计入“销售费用”科目。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处于预售阶段的项目公司,在销售佣金税前扣除限额内,当期发生的计入“合同取得成本”科目的销售佣金是否应调整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当期发生的计入“合同取得成本”科目的销售佣金如何税前扣除?


答复: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2年2月8日


答复机构: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2-08


(二)四川省税务局2022年02月11日答复



问题:


我是一家房地产企业,今年卖房发生了500万的销售佣金,该佣金在以往年度的会计核算上我们直接进入了当期损益销售费用,同时按照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了。


但是今年由于我公司实行的新的会计准则,准则规定这个佣金在发生时要计入资产类科目“合同取得成本”,只有在等我房子交房的当年才能结转入销售费用。


现在的问题是,我以前的销售佣金在发生时是在税前扣除了的;现在因为新会计准则,不允许我将该笔销售佣金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那我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该笔佣金按照以前的处理方式,在当期扣除,做纳税调减处理?


答复: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2022年2月11日


答复机构: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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