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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户保密协议(银行个人信息保密承诺)





这样行不行得通?能不能抗辩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公司是不是无法打款到员工银行卡上,就无法追究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了呢?笔者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对司法解释一该条规定予以阐释。



基本事实



焦海2011年11月26日入职银博商贸公司,担任公司的北京销售总监以及中国区政府事业部销售总监,主要负责销售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年薪近百万。



银博公司与焦海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焦海如离职,则需要在离职后1年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公司每月按其离职前一个月基本工资金额的三分之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如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焦海需按照竞业限制补偿金总额的3倍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2017年2月19日,焦海向银博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以个人原因申请离职。3月15日,双方正式解除了劳动合同。焦海签署的《离职移交清单》中,人力资源部在“不竞争与不劝诱”的竞业限制义务的意见是“不放弃履行”,正式启动对焦海的竞业限制。



2017年4月21日,银博公司向焦海的招商银行工资卡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18,912元,结果支付失败。后公司向焦海的交通银行账户支付,在成功支付一次后,2017年5月26日、7月21日、7月26日、8月25日均支付失败。




银博公司为获得焦海有效的银行账户,又于2017年6月6日、8月10日、8月15日通过快递的形式通知焦海提供银行账户,均被拒收。



后银博公司发现焦海于2017年4月27日作为晨科公司公共事业部全国负责人参加“第二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峰会”,并发表了《聚焦政采电商平台发展,领跑“互联网 政府采购”新模式》的主题演讲。




晨科公司经营范围以及主要业务与银博公司形成竞争关系,银博公司就此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要求焦海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仲裁委裁决焦海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向银博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851,040元。焦海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两审法院对该案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认定:




首先,焦海是银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劳动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承担竞业限制的劳动者之列。同时,焦海与公司所签的劳动合同中也对竞业限制作出了明确约定,且公司在其离职时也明确其需履行竞业限制。因此,焦海应切实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其次,虽然焦海向法院提出其未收到竞业限制补偿金,但是从庭审查明的事实,之所以银博公司未能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因为焦海自己先后注销了招商银行、交通银行的银行账户。



其存在躲避接收、怠于接收补偿金的主观意愿,因此,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况不影响竞业限制的约定,焦海仍应诚实信用地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最后,焦海虽主张其入职晨科创投从事投资工作,但是晨科创投与晨科公司属于关联公司,且晨科公司官网报道了焦海作为晨科公司公共事业部全国负责人参加活动的新闻,焦海也承认晨科公司与银博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因此,焦海确实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



二审法院认为焦海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的主观故意,且其在职期间年薪近百万元,双方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违约金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对于焦海酌减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焦海向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851,040元。



千法分析



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从传统的资本驱动,转型成技术人才驱动,对于人才的招揽成为很多科技公司的人才战略核心,同时对于核心人才流失如何降低对公司的影响,也成了很多公司HR的重中之重。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入职一家新的公司时即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相信成了很多职场人的共有经历。背上竞业限制的束缚,终归还是失去了一些就业自由,也对自己的职业规划和发展多少有些影响。




但是试图钻法律空子,耍小聪明以注销银行卡的方式来逃避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终是“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逃脱不了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的后果。



当然,反过来看,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也应结合实际情况考虑是不是要所有的员工都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一味地扩大竞业范围,除了会对普通员工再就业形成影响之外,对于公司来说,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也是一笔不小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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