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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伦建设银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伦支行行号)

多伦县2017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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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零售)的经营行为,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第65号令)、《内蒙古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多伦县2017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切实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的宏观调控和管理,科学分析全县各乡(镇)现有零售经营网点分布特点,综合近年来全县烟花爆竹销售经营情况,逐步建立适应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管理体系。


二、申办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条件


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的申办工作,按照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并结合实际适当提高门槛,坚持一手抓要件审查,一手抓现场审核,从源头上严格把关。


(一)符合多伦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布点规划;


(二)经营店面周围50米范围内无其它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三)经营场所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的形式一律不予办理。


(四)根据多伦县临街摊点专项治理的要求,结合经营实际考虑,经营店面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


(五)必须配备有消防灭火设施,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零售经营均不得设仓储,零售店面的存放按照产品药量总计不超过100公斤,实施总量控制。


(七)严格控制产品堆高。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的产品可采用堆垛或货架存放,堆垛存放时其高度不得超过2米,货架存放时其高度不得超过1.85米;堆垛或货架距墙应保持0.45米距离,以便通风。


(八)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九)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十)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


(十一)必须符合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经营时间、地点、种类、储存数量,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严禁销售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品。一经发现,产品全部没收,就地销毁,并取消零售经营许可。


(十二)零售网点必须在合法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并签订产品配送协议,不得私自违法运输烟花爆竹产品。


(十三)零售经营者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十四)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五)在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优先考虑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常年经营户及经营场地开阔、安全条件好、有烟花爆竹销售经验的申请人。


三、申办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步骤


(一)报名登记(2016年11月20日——11月30日)。申请人向多伦县安监局提交经营申请,申请数量如超出规划控制数的,优先考虑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常年经营户及经营场地开阔、安全条件好和有烟花爆竹销售经验的申请人。


(二)现场审查(2016年12月1日——12月10日)。安监局对申请人的经营现场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提出书面核查意见,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培训考核(时间待定)。申请人必须参加县安监局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班。要求参加培训人必须是申请人本人,培训人数不少于2人,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发证。


(四)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经现场审查合格的申请人,3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足额风险抵押金,逾期不缴纳风险抵押金,视为自动放弃申办资格。


(五)颁发许可证。申请人凭现场审查表、培训合格证、风险缴纳金凭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是《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在县安监局签订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承诺书后,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


(六)退还风险抵押金(2017年2月13日开始)。申请人填写退还风险抵押金申请单,安监局5日内进行现场审核,审核合格后申请人上缴《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培训合格证后退还风险抵押金。


四、其他要求


(一)凡经县安监局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二)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严禁一证多点、异地销售、超量储存、不得擅自降低安全销售条件,不得在经营点周边50米范围内试燃放烟花爆竹。安监、公安等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经营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直至吊销经营许可。


(三)有效申请人不得买卖、转让(更名)、出租、出借、冒用或伪造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一旦发现,县安监局将收回经营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发现后立即依法予以取缔,该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五)加强烟花爆竹销售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凡销售许可证载明的种类外的烟花爆竹、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销售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品的,列入黑名单,除取消零售经营许可外,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销售烟花爆竹。


二O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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