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税务筹划案例围绕年终奖金和股票期权所得展开。
5. 年终奖与股票期权所得的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思路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第(1)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上述规定执行。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无住所个人取得上述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如表 2-3 所示,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表2-3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上述规定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为建立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激励与约束的机制,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发放采取按年度经营业绩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方式,具体办法是: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任期奖励构成,其中基薪和绩效薪金的60%在当年度发放,绩效薪金的40%和任期奖励于任期结束后发放。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结束后取得的绩效薪金40%部分和任期奖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2条规定的方法,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规定,该通知后附的《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名单》中的下列人员,适用上述规定,其他人员不得比照执行:①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② 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确定的董事会试点企业除外)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③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 师;④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党组)书 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
年终奖单独计税相当于给纳税人额外提供了一次可以低税率纳税的方法,综合所得应纳税额超过3.6万元的纳税人应充分利用。利用年终奖单独计税进行纳税筹划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年终奖适用的税率不能超过综合所得适用的最高税率,否则,无法起到节税的效果;二是年终奖的计算方法实际上是全额累进,因此,应特别注意在两个税率过渡阶段的纳税筹划。原则上,如果某笔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刚刚超过某个档次时,适当降低年终奖的数额,使其适用低一档次的税率可以起到节税的效果。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员工股票期权(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上述“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
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90号)有关规定,需对员工因参加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确定境内或境外来源的,应按照该员工据以取得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比例计算划分。
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上述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员工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该个人应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申报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票期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企业和因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应税所得的自行申报员工,未按规定报送上述有关报表和资料,未履行申报纳税义务或者扣缴税款义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1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4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4条第(1)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股票期权等股票激励所得单独计税为纳税人提供了将一年的综合所得分为两次纳税的机会,凡是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6万元的纳税人,在满足适用条件的前提下,均可以利用股票期权所得单独计税的政策进行纳税筹划。最佳的节税方案就是将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半分配至股票期权所得。
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纳税人如能充分且合理利用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如综合利用年终奖与股票期权所得单独计税的政策,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整体税收负担。筹划的具体方法为,股权期权与综合所得适用相同的税率,年终奖适用的税率比综合所得适用的税率低一个档次。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七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 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纳税筹划图2-5
纳税筹划案例【例2-13】
刘先生2019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全部来自工资薪金。单位为其提供了五种方案供其选择:方案一,全部通过工资薪金发放,不发放年终奖;方案二,发放3.6万年终奖,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96.4万元;方案三,发放14.4万年终奖,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85.6万元;方案四,发放43万年终奖,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57万元;方案五,发放42万年终奖,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58万元。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方案一:刘先生应纳税额=100×45%-18.19=26.81(万元)。
方案二:刘先生综合所得应纳税额=96.4×45%-18.19=25.19(万元)年终奖应纳税额=3.6×3%=0.11(万元);合计应纳税额=25.19 0.11=25.3 (万元)。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26.81-25.3=1.51(万元)。
方案三:刘先生综合所得应纳税额=85.6×35%-8.59=21.37(万元);年终奖应纳税额=14.4×10%-0.02=1.42(万元);合计应纳税额=21.37 1.42=22.79(万元)。方案三比方案二节税=25.3-22.79=2.51(万元);方案三比方案一节税=26.81-22.79=4.02(万元)。
方案四:刘先生综合所得应纳税额=57×30%-5.29=11.81(万元);年终奖应纳税额=43×30%-0.44=12.46(万元);合计应纳税额=11.81 12.46=24.27(万元)。方案四比方案三多纳税=24.27- 22.79=1.48(万元);方案四比方案二节税=25.3-24.27=1.03(万元); 方案四比方案一节税=26.81-24.27=2.54(万元)。
方案五:刘先生综合所得应纳税额=58×30%-5.29=12.11(万元);年终奖应纳税额=42×25%-0.27=10.23(万元);合计应纳税额=12.11 10.23=22.34(万元)。方案五比方案四节税=24.27- 22.34=1.93(万元);方案五比方案三节税=22.79-22.34=0.45(万元);方案五比方案二节税=25.3-22.34=2.96(万元);方案五比方案一节=26.81-22.34=4.47(万元)。
纳税筹划案例【例2-14】
董女士为某上市公司老总,预计2019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公司为董女士设计了四套纳税方案:方案一,不发放股票期权所得,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方案二,发放股票期权所得3.6万元,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496.4万元;方案三, 发放股票期权所得14.4万元,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485.6万元;方案四,发放股票期权所得250万元,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250万元。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方案一:董女士应纳税额=500×45%-18.19=206.81(万元)。
方案二:董女士股票期权应纳税额=3.6×3%=0.11(万元);综合所得应纳税额=496.4×45%-18.19=205.19(万元);合计应纳税额=0.11 205.19=205.3(万元)。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206.81-205.3=1.51(万元)。
方案三:董女士股票期权应纳税额=14.4×10%-0.252=1.188(万元);综合所得应纳税额=485.6×45%-18.19=200.33(万元);合计应纳税额=1.188 200.33=201.518(万元)。方案三比方案二节税=205.3-201.518=3.782(万元);方案三比方案一节税=206.81-201.518=5.292(万元)。
方案四:董女士股票期权应纳税额=250×45%-18.19=94.31(万元);综合所得应纳税额=250×45%-18.19=94.31(万元);合计应纳税额=94.31 94.31=188.62(万元)。方案四比方案三节税=200.76-188.62=12.14(万元);方案四比方案二节税=205.3-188.62=16.68(万元);方案四比方案一节税=206.81-188.62=18.19(万元)。
纳税筹划案例【例2-15】
马先生为某上市公司老总,预计2019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公司为马先生设计了四套纳税方案:方案一,不发放年终奖与股票期权所得,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方案二,发放年终奖3.6万元、股票期权所得3.6万元,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592.8万元;方案三,发放年终奖200万元、股票期权所得200万 元,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方案四,发放年终奖96万元、股票期权所得252万元,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252万元。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方案一:马先生应纳税额=600×45%-18.19=251.81(万元)。
方案二:马先生年终奖应纳税额=3.6×3%=0.11(万元);股票期权应纳税额=3.6×3%=0.11(万元);综合所得应纳税额=592.8×45%-18.19=248.57(万元);合计应纳税额=0.11 0.11 248.57=248.79(万元)。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251.81-248.79=3.02(万元)。
方案三:马先生年终奖应纳税额=200×45%-1.52=88.48(万元);股票期权应纳税额=200×45%-18.19=71.81(万元);综合所得应纳税额=200×45%-18.19=71.81(万元);合计应纳税额=88.48 71.81 71.81=232.1(万元)。方案三比方案二节税=248.79- 232.1=16.69(万元);方案三比方案一节税=251.81-232.1=19.71(万元)。
方案四:马先生年终奖应纳税额=96×35%-0.72=32.88(万元);股票期权应纳税额=252×45%-18.19=95.21(万元);综合所得应纳税额=252×45%-18.19=95.21(万元);合计应纳税额=32.88 95.21 95.21=223.3(万元)。方案四比方案三节税=232.1-223.3=8.8(万元);方案四比方案二节税=248.79-223.3=25.49(万元);方案四比方案一节税=251.81-223.3=28.51(万元)。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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