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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户许可证 犯罪(开户行许可证是银行提供吗)


近年来我手里经办过三个关于银行储蓄卡相关的案件,大致情况如下:


第一起,胡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


蹊跷:入境旅客背包里竟装着81张银行卡。经调查,该旅客姓胡,34岁,刚回国。民警清点胡某背包里的物品,里面有三个牛皮纸袋子,袋子共装有81张银行卡、33张身份证、90张营业执照正副本、114个U盾、22张手机卡、45张开户许可证等。据民警介绍,同一姓名的银行卡、身份证、U盾、手机卡被犯罪分子称为“四件套”,一般被诈骗或网络赌博犯罪团伙用于赃款的转移。


根据胡某自己的陈述,他是在赌场认识了让他带货的人,带回国内以后,再根据指示寄出货物,而三个牛皮纸袋具体是什么,并不是很清楚,当时只是打开了其中之一进行检查,发现只是公司的一些文件材料,觉得并无大碍,因为这类带货的事情在国外机场司空见惯,所以就抱着侥幸心理带回国内,赚点外快,弥补赌博输钱的损失。


可最终胡某没有想到的是,最终法院仍然以81张非法持有的银行卡为依据,判决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第二起,罗某等涉嫌诈骗罪。


承办这个案件的过程中,我们辩护人也曾遭遇了尴尬的情况。在最初的会见时,当事人罗某陈述说,当时办卡出售,是因为在某微信群里看到有人在发布该消息,大概是500元一张的价格回收能够使用的银行卡,于是罗某自己为了赚点外快,邀约自己的小舅子王某和朋友谢某一起办卡出售赚钱。当时案件在侦查阶段,可以获知的信息极为有限,因此我们多次和罗某确认,事实是否的确如此,罗某表示的确如此,所以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基本上以其陈述为准,提交了法律意见和取保候审申请,当然最终并没有取得任何效果。过程中,我们感到和办案人员的沟通基本上对不上号,似乎根本不是说的同一回事,办案人员让我们再去确认,并建议我们告诉罗某,其他人已经如实招供。再次会见罗某,告知取保申请的结果不理想,并多次询问事情经过,告知罗某不要有隐瞒,我们的辩护行为并非意图对你进行加害,而是为你争取和保障最大化合法利益,罗某依然坚称已经如实说了,就这么简单。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在检察院调阅了全部卷宗,看完同案人员的陈述,以及在案证据等,我们意识到侦查阶段的罗某一直抱有极为侥幸的心理,经过与罗某沟通,告知全案的证据及同案被告人的陈述,罗某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


本案源自于银行卡出售行为,但是罗某等人早就意识到这些银行卡会用于做非法的勾当,因此在卖卡的时候有商量,一旦卡里出现了钱,立即挂失银行卡,然后重新补办,再把钱取出来。这些钱来的不干不净,那些人就算知道银行卡被挂失了,也不敢过来找麻烦,所以罗某等人就以自己的名义出售了几张新卡,寄出去给上家。卡寄出去以后,罗某等人天天跑去各个银行询问卡里是否有资金到账,一连几日都是如此,果然没有过多久,同案被告人谢某的卡里转进来85000元,罗某等人几乎要喜极而泣,连忙挂失了银行卡,正准备要去取走钱的时候,才知道银行卡已经被公安冻结。随后不久,谢某、罗某和王某等人被拘留,最初是以涉嫌诈骗罪被抓。


第三起,陈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因为案件仍然还在进行当中,且近期又被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未经审判,不能透露过多。但是简单描述是,陈某等人也是因为自己出售银行卡,以及收购他人的银行卡出售,赚取钱财,最终因为售出的卡涉嫌诈骗,从而顺藤摸瓜,把陈某等人都抓获。


以上三起案件,皆是因银行卡而起,从当事人最初的想法看来,并非多大的事情,但是收购银行卡的人用以何目的的使用,他们不清楚,更不太关心,可是这些使用卡的人导致的后果,最终带来的惩罚性后果,远远不是所获得的蝇头小利可以抵抗。


很不划算,请君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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