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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泰安征收集体用地的补偿标准)


为全面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日前,山东省决定对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额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市区土地4.8元—19.2元/平方米,县(市)土地4元—8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3元—4.5元/平方米;省黄三角农高区土地4元/平方米。具体税额标准按照《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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