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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名章与法定代表人个人名章(法人章与个人名章有什么区别)


一、法律问题

公司的法人章,即俗称的公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印章(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章,诉称“法人章”),如果法定代表人没有亲笔签名而是只加盖签名章,效力如何?法定代表人签字与盖法定代表章的效力一样吗?


二、参考判例

1、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原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3530号 王福根与邵勋祺、刘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公章 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成立并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万利达公司、兆丰公司、中丝公司以保证人身份在上述《借款协议》上盖章,并加盖了法定代表人印章,应认定冯金珍与被告万利达公司、兆丰公司、中丝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万利达公司、兆丰公司、中丝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应在保证期间和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581号 许爱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南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法定代表人未签字,但盖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应认定合同生效。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据此,签字或盖章仅具其一,案涉合同即可成立。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案涉协议成立后,不必签字、盖章兼具,即可生效。经审查,涉案保证合同上加盖的带有编码的许爱平印章已在公安机关备案,该印章是许爱平担任豪琳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由其公司工作人员持豪琳公司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申请办理刻制,该印章并非伪造。许爱平作为豪琳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知名章具有概括授权的法律效果,但其在离任后仍将个人名章存放于公司,不及时收回并妥为保管,先后在时隔二个月期间内反复使用于由其与配偶共同签署的四份保证合同书中。原审判决认定加盖许爱平名章的案涉保证合同真实有效,不缺乏证据证明。在此前提下,许爱平签名及按印并非认定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的主要证据。原审判决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适用法律亦无不当。


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终8940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刘维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合同约定了“签字”,只加盖了印章,合同不生效。


法院认为:根据案涉《个人贷款不可撤销担保书》第20条生效条款之20.1规定,保证人为自然人的,签署本担保书的方式为保证人签字。招行合肥分行提举的《个人贷款不可撤销担保书》落款部分,仅加盖有马明的印章,并无马明个人签字,不符合该担保书约定的生效条件,且该加盖的印章亦未得到马明本人的认可,故马明不应依据该担保书对案涉借款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7)沪民终367号 浙江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平湖晨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上海翌银玖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公章 法定代表人印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述公章与法定代表人印章均是虚假)=合同成立并生效


关于《委托贷款展期合同》的真实性。九上诉人称,该展期合同系两被上诉人伪造,港龙公司公章当时由玖昆企业保管,而港龙公司法定代表人仅加盖印章未签字,与此前合同签订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做法不一。本院认为,该展期合同加盖了委托贷款三方当事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述公章与法定代表人印章均是虚假的,故该展期合同合法有效。


5.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70232号 孙卫华与赵建涛、孙慧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仅加盖印章不足以代表其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其与二被告系借贷关系,则其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等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从上述借条的形式看,虽加盖有被告赵建涛的印章,但被告赵建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仅加盖印章不足以代表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上述借条不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赵建涛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而原告亦未就借款系二被告用于房屋装修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问题分析

首先,《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原则上签合同时可以签字,也可以盖章,签字和盖章的法律效力相同。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认为如果约定“签字盖章”生效:签字或者盖章都生效。如果约定“签字、盖章”生效,则签字和盖章同时具备才生效。参见:“签字盖章”生效与“签字、盖章”生效有何区别?


对于自然人(非法定代表人)而言,主要以签字为主,如果有人伪签,自然人可以进行笔迹鉴定,便于举证。自然人的印章没有经专门机构登记,如果有人伪造,不易举证。因此,对于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而言,最好签字。即自然人在市场交易、商事交易过程中或者其他需要签字的时候最好亲笔签字!


对于法定代表人而言,因为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合同章和财务专用章的刻制,原来都是需要凭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公安局开证明,现在一般为了方便群众,可以去公安局指定的刻章店刻章了,因为都是网络联网的。法定代表人签名章(即手签章),如果已经在相关部门备案,与亲笔签字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在日常生活中法定代表人盖签名章的现象也十分普遍。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签章系伪造又另当别论。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仅仅是一个具体的自然人,也是可以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的机关。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外以企业的名义作出的意思表示即为公司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总则》第61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与加盖公章,两行为之间法律效力并无实质区别,因为单位公章并无自身意志,加盖公章这一行为必须通过具体的人来行使,加盖公章的人代表单位的意志,加盖公章这一行为才可体现单位的意志,那这个能体现单位意志的“人”无非就是法定代表人了,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定代表人签字以及拿起公章加盖,其实其法律意义是一致的,都是公司的意思表示。所以,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签字、盖章”,则盖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即生效。因此,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合同专用章、财务章等印章都需要管理好!


四、结论

1.公司在商事交往中主要有以下6种签章情况:


(1)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3)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4)公章


(5)法定代表人签章


(6)法定代表人签字


2.首先,合同是否生效需要结合合同的具体内容来判断,单从签章的形式上来讲:


(1)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2)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3)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这三种情况通常认定为生效,此时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效力与其亲笔签名效力相同。但是,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需要“签字”,只加盖了签章且未进行追认,则合同不生效。


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主席令第66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15号,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自1993年04月01日起实施)


第四条印章的刻制、管理和缴销


(一)制发印章的机关,对印章的刻制和发送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手续。刻制印章的工厂或刻字社,必须取得用章单位的上级委托书和公安部门的准许,才能刻制。对伪造印章和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当依法惩处。


(二)各单位对印章要严格管理,使用印章,必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对非法使用印章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惩处。


(三)各单位的印章,如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时,应当将原印章缴回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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