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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网宁波新森缘(宁波新森缘董事长)


裁定书显示,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韶关市市*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6月21日根据举报,联合韶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韶关市浈江区****鑫金汇建材家居广场商业1栋4层414、416、418、420、422号的被执行人韶关市鑫之元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涉嫌采用传销模式开展经营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


截至2019年4月中旬,该公司共发展新森缘了115个“合伙人”,其中该公司的12个股东是免费注册成为“合伙人”会员资格的,其余103人通过手机“物联芸养(缘来商城)”APP直接向“宁波龙归池商贸有限公司(物联芸养)”交纳398元套餐费注册成为“合伙人”会员资格。截至目前,该公司仍无法提供商品销售记录。到目前为止,“宁波龙归池商贸有限公司(物联芸养)”以不同的名目一共向该公司的银行账号返过8笔所谓的“服务费”分红,合计总中国金额为10.50万元。


2019年12月13日,韶关市市*监督管理局作出韶市监检处字〔2019〕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局认为韶关市鑫之元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分享链接、召开会议、熟人推荐等各种方式动员亲戚、朋友加入“物联芸养”项目,要求其购买1至3998元价格不等的套餐注册成为“芸养会员”、“消费商”、“服务商”等会员资格,并且以获得养老积分、分享收益以及享有平台高额分红为诱饵,具体而言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消费总额为依据计算高额报酬,吸引、利诱会员发展下线,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其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特征,属于该条例第七条规定所列的情形,构成了非法传销的违法事实。该公司要求参与者购买产品套餐注册成为会员,会员继续发展会员,通过奖励制度对会员分层级奖励,已经具备收取入门费、拉人头、复式计酬宁波等传销行为的构成要件,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组织策划传销的行为。


韶关市董事长市*监督管理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韶关市鑫之元商贸有网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0.50万元(104964.53元);罚款140万元,并于2019年12月13日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韶关市鑫之元商贸有限公司。因韶关市鑫之元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韶关市市*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1日向韶关市鑫之元商贸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告知其因逾期未缴纳罚款,依法加处滞纳金140万元。故韶关市市*监督管理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韶关市鑫之元商贸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0.50万元;罚款140万元滞纳金140万元的行政处罚中国。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韶关市鑫之元商贸有限公司牟取非法新森缘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韶关市市*监督管理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韶关市鑫之元商贸有限公司给予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当事人应予履行。因被执行人韶关市鑫之元商贸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且经催告其履行义务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韶关市市*监督管理局加处处罚滞纳金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韶关市市*监督管理局宁波作出的韶市监检处字〔2019〕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韶关市鑫董事长网之元商贸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0.50万元;罚款140万元;滞纳金140万元的行政处罚。以上处罚合计290.50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韶关工商市鑫之元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13日,注册资工商本152万人民币,郭秀华、温克花、许健铭同为第一大股东,各持8.55%比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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