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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代表处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

如何判定中国控股的外企所在国的税负?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国税函〔2009〕37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为了简化包括判定由中国居民企业,或者由中国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实际税负,现明确如下:中国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所得税制的外国纳税人企业设立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新西兰和挪威的,可免于将该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代表处的利润视同股纳税人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的当期所得。






外企的优势是什么?


答:外资企业是"内资企业" 的对称。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独自投资经营的企业。根据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规定,外资企业是一个100%的外企业所得税商独资经营企业,它不包括外国企业、公司和他其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外资设立的外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中国的法人资格,按代表处照国际税收惯例,我国应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因目前我国尚无单独的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故外资企业也按外国企业所得的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独立自由地开展母公司的全球战略,不需要考虑中方投资者的因素。


有能力正式开展业务,而无须像代表处一样有公司诸多限制。


以人民币作为收入向企业所得税客户开人民币发票。


人民币利润转化成美元向境外母公司汇付。 直接在中国雇佣员工。


保护知识产权,专有技术。


所得税包括操作上、管理上、在未来的发展上都更有更高效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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