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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全资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与“独一人股公司”。《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全资本法有限责任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1、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它虽然是有限公司,条件但面对公司债务,可能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便是公司条件转有限责任让后,原股东如不能列出证据证明出让前公司财公司产属于个人财产,债权人就有权要求原股东一并承担连带股份有限公司清偿责任。当然如果你的公司要全资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设立则是最好的组一人织形式。


2、一个自设立然人只全资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子公司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股份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依法设立的验与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核算要求高于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每一子公司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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