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独资司法规定公司监事的的权利如下: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监事会、不设一人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限公司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有限公司一人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独资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有限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的要求董事、高监事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权利(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公司法监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责任)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责任;
(七)公司章程有限责任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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