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
《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文件显示
自2019年1月1日起
中心城区
要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了
具体怎么征收?要征收多少?
一起来跟小编看下
征收范围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赣州市中心城区(章贡区、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南康区、赣县区)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垃圾、渣土、餐厨废弃物。
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所发生的费用。
收费标准
(一)居民类
1.物业管理类居民生活垃圾由物业公司承担清扫、保洁和收集,按每户每月2元的标准征收。
2.无物业管理类居民生活垃圾由城市管理部门承担清扫、保洁和收集,按每户每月3元的标准征收。
(二)非居民类
1.自来水用户(工业企业除外)按实际抄表数每吨水0.2元的标准征收。
2.非自来水用户、以自来水为生产原料的用户、集贸市场按下列标准征收:
(1)由城市管理部门收集垃圾并运输到垃圾终端处理场的,按实际垃圾量每吨90元的标准征收。
(2)单位(个人)自行收集垃圾并运输到垃圾终端处理场的,按实际垃圾量每吨45元的标准征收。
(3)单位(个人)自行收集垃圾并运输到垃圾中转站的,按实际垃圾量每吨60元的标准征收。
3.为减轻工业企业负担,工业企业可自主选择按用水量由供水企业收取水费时合并收取或按实际垃圾量由城市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计量征收。
对于非“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分表数或实际户数核定后委托供水企业代收。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 2019年1月1日 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 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相关的服务收费停止征收。
自觉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是
广大城市居民、单位、团体及工商户
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各位小伙伴们扩散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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