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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房地产收并购(房地产销售环节的税务筹划)




作为法律人,难免会与税务师“并肩作战”。


最近,参与一个地产收购项目,与税务师一起讨论交易架构,学习了税筹方案,也贡献了自己的力量,也算是法律税务互为补充、相得益彰。


我们计划收购一个公司,当然,终极目的是为了取得公司名下的房地产。


问题是,公司股东是两个自然人,注册资本竟然只有几十万元,所以,委托人要花上亿元购买一家原值只有几十万元的公司股权,其中的差额缴税无疑很是吓人。


所以,税务师的方案是将转让款拆分为股权转让款和资产转让款。


而股权转让,也是先增资再转让,并且是分三次增资,三次转让。


如何增资呢?


税务师给出了第一套方案:


设立三个有限合伙企业,和受让方公司一起作为新增股东增资到目标公司,也就让目标公司股东由2变为6。


为什么要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呢?


因为定额征收的有限合伙企业税负不高,合伙人只核定征收3.5%的增值税,4%的个人所得税,即综合税率不超过7% 。


所以,有一点也很关键,要找到能够核定征收的合伙企业注册地。


三个有限合伙企业内部的合伙人设置也都一样:两个自然人作为有限合伙人(LP),享受股权转让分红收益,而受让方公司作为无限合伙人(GP),只占股0.1%,只为取得控制权。


而为何让受让方公司一起直接作为新增股东呢?


也是为了加强控制权。


这样,受让方届时直接向合伙企业支付转让款,以取得合伙企业所取得的目标公司股权,支付一笔,转让一家合伙企业所持股权。


如此,自然人股东作为合伙人,直接取得股转分红收益。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转让款分三笔支付,但每一笔款项也不是全部作为股权转让款,部分作为股权转让款,部分作为材料设备买卖或服务合同项下的费用,当然也需要实际交易。



对于这套方案,我也提出一个问题:


因目标公司名下有房地产,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报税时,实践中部分税务部门需要提供评估报告,以证明价格是否公允。本项目是否需考虑提前了解并考虑上述因素?


税务师立即说,这也是一个考虑因素,为避免评估的不确定和周期的拉长,于是给出了第二套方案:


增资时多设一层有限公司作为股东架构,即有限合伙企业通过持有两家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目标公司。


这样,股东架构由自然人-有限合伙-目标公司,变为自然人-有限合伙-有限公司-目标公司的四级架构,同时因有限公司由我方设立控制,故目标公司只增资两家有限公司,两家有限公司共有三个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东即可。


如此架构,税负会增加吗?


受让方股东此时不是在目标公司股东处受让股权,而是两家有限公司股东处受让股权,也就股权转让的交易对方是有限合伙企业,故股权转让款的分红,不需经过两家有限公司的双重征税。


于是,多方碰撞下,暂且确定了第二套方案。


后续方案,也许还会变化,但是作为律师,在税务方案中,也可以发挥“光”和“热”——即若是非法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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