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风险
1、作废发票和重开发票一模一样
(1)、不会产生报警的情形不是发生作废就会报警!
如果因各种原因(比如开错或者卡纸、压线错格等),必须作废发票,但当期马上同时重新开票,就不存在金税三期的预警。
(2)、必然性报认定警的情形本期作废,下期才重开,且作废发票和重开发票一模一样。
发票代码、号码、金额、税额、价税合计、开票日期、销货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购货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受托方纳税人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和委托方纳税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这些都是比对的重点-----税务的大数据比对!
发票作废报警的情形与应对:
一种是:闭着眼睛开,结果超过起征点 30 万了,只能作废或者红冲了。一种是:闭着眼睛开,结果发现进项税远远不够,也没办法拿票了,只能作废收入。
这二种的应对:
首先,本期必须把发票用完!不然,为什么作废了不马上重开?
其次,下月重新开票不要跟废票一样。比如废票是 9 万,新票可以是 8.5 或者 9.2 万。
2、免征点附近大量作废发票
(1)报警很多企业不小心一个季度开了 30 万多,季度末一看傻眼了,因为超过 30 万就要全额缴纳嘛!疯狂作废几张甚至几十张发票,下个月再重新开发票给下家!
你当开发票是玩游戏啊!税务肯定要预警。
(2)应对最好的办法是开票前有预算,不能闭着眼睛开。
如果当地有发票上不能用二个公章的,可以在旁边加盖一个很模糊的章。或者甚至是加盖一个财务专用章。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是,发票也已经用完了,不然还可以重新开票就没戏了。
3、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临界点作废发票
很多人害怕一般纳税人,于是各种手段逃避成为一般纳税人,等到马上达标的时候,就开始疯狂作废或者红冲,以低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你知道吗,这些小伎俩,税务只一般需要设置一个预警指标就可以。
当然,现在临界点是不分行业,一律 500 万,照说应该够操作空间啦。
4、突然大额作废发票
尤其是比较稳定的企业,发票作废情况是比较少的。如果突然某个月大额未作废发票,税务很可能怀疑企业有隐瞒收入的可能性!
应对:
开发票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大额作废需小心!
如果确实是需要不得不作废大额发票,又没有说得出口的理由,可以加盖模糊章,或者用水把发票打湿作废。当然前提是以后需要重开而本期发票已经用完了。
红冲风险
同作废的情形。区别是当期与前期的发票。
另外,与正常红冲相比,报警的是本期红票与下期蓝票完全一样的情形。即单纯的红票(以后不用蓝票),发票没有报警风险。
关联性风险
1、是否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比如婴儿床。对于开票方涉及经营范围
2、购销地域相关舍近求远
3、与对方能力相关经营范围、场地,比如咨询费(范围与能力)、会议费(是否有场地)
4、与数字相关对价税合计整数金额存疑
从常理来说,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价税金额恰好为整数的概率极低。虚开发票者为了省事、方便计算开票点数,会相对更多的乐于选择开具整数金额的发票认定。所以,整数金额的发票,往往可能会存在虚开的问题。
税号与编码(简码)
1、普票的税号与清发票单的强制性要求
(1)需要在普票上填写税号的是哪些单位?
只有企业才需要《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一般公告 2017 年第 16 号,以下简称"未16号公告"),自 2017 年 7 月 1 日施行,规定了企业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除企业之外的所有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均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2)不是所有发票都必须填写
16 号公告仅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可暂不填写购达到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如果格式发票本身没有税号栏,也不需要人工追加填写。
(3)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即:商超、电商企业等企业可以汇总开具发票:
商品一批,详见明细。后面把小票和发票一起使用(即不用发票清单)。其他企业的汇总开票是:详见清单。清单必须是税控系统开具的。
2、税控系统发票必须按编码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标准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5 号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红冲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具体见附件:税控开票系纳税人统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操作手册
备注栏
见附件:【最新实务大全】23 项必须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相关信息的情形(八) 证据链要求纳税人:附件的完整性,公告 2018 年 28 号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达到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收到税务局失联发票预警协查怎么办?
最近在各类财务群里听到最多的问题就是:我们企业又接到了税务机关的预警协查信息,企业已经认证的发票属于失联票,应该如何处理?
1、先找税局摸底
企业财务人员对于已经认证的发票,接到失联预警协查信息时,首先跟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弄清失联票的信息,然后准备好与失联发票相关的所有资料:
(1)、购销合同;
(2)、对方的发货单据;
(3)、企业的入库单据;
(4)、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
(5)、付款单据;
(6)、运输或者物流资料(包括合同或者发票)
(7)、如果失联票所记载的货物已经销售,还需要准备相关货物的销售资料;
(8)、该笔业务的对方联系人员信息。
2、再找上家摸清情况
以上资料越详细越好,接下来,财务人员在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上资料的同时,先主动跟出票方取得联系,落实该发票的基本情况,查明发票被列入失联票的原因,然后对症下药:
(1)对方企业正常经营,购销业务真实。
情形一: 目前标准已经出现了很多在税务机关登记为失联票的发票,实则本身没有问题,是由于金税三期数据切换原因造成的,这种情况积极跟税务机关沟通解释即可。
情形二:对方企业开票操作人员误操作,误作废,这种情况企业需要将该发票记载的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财务人员要及时跟开票方沟通,确定税金损失承担责任,落实发票冲红换开。
(2)对方企业处于失联状态,但购销业务真实。
情形一:如果企业取得的发票,对方已经抄税申报,那么该发票就属于正常,受票方无需进行任何调整处理。
情形二:如果企业取得的发票,对方没有进行抄报税,那么该发票就属于失联票,受票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3)对方企业处于失联状态,购销业务不真实。
企业财务人员努力让税务机关把这笔业务认定成善意取得吧,毕竟对方失联,税务机关一般不会贸然将其业务根据单方证据认定为虚开发票。
红冲善意取得的情况,企业只需将失联票记载的进项税额转出即可,不会进行处罚;一旦认定为恶意取得,也就是企业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企业不仅要将进项税额转出,还有接受1-5 倍的罚款处罚,严重的,企业相关参与人员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3、是否需要单独补缴该笔税款
企业已认证发票一旦认定为非正常,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那么企业是否一定要缴纳该笔转出款?
国税发(2004)112 号文件"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因失联票原因做进项税额转出时,如果有期初留抵税额,可以以留抵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额的差额确定是否要缴纳税金,这个需要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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