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云端税税关联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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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采
摘要
有朋友问深圳青云端 ,有没有什么适用于关联公司的优惠税收政策。恰好前两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43号《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利用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发布。有提到相关的内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43号公告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其实也就3点:
-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广宣费比例为销售收入的30%,超过部分向后结转;
- 关于关联企业广告费分摊的问题;
- 烟草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解读
核定征收是税务部门在1986年提出的,针对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一种征收制
有关“关联企业广告费分摊的问题”,文件中也给出了明确的指示: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
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看着有点如何绕,让人头晕。利用所以青云端也给大家准备好了图示,以便理解。
假设甲和乙是关联企业,两公司广告费支出以及全年收入如下:
甲和乙决定签订广告费的分摊协议,甲公司的40%广告费结转至B公司扣除。需要注意,计算分摊金额的时候,如果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已经超出限额了,不能按实际发生的全额计算分摊,只能按照扣除限额纳税筹划的比例分摊。
当然,如果实际发生的广告费没有超过扣除限额,可以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分摊。
两公司个公司在签订分摊协议后,甲公司广宣费实际税收筹划扣除额,比之前少扣180万,乙公司广宣费实际扣除额比之前多扣180万元。如果把甲乙公司视作一个整体,实进行际税前扣除额是一样的。两个税收筹划公司向后结转扣除的金额,也没有因为签订了分摊协议而发生改变。
关联企业不可错过的政策
通过上面的例子可以发现,对于关联公司来说这真的是一项非常好的政策。
原本甲公司有200万的亏损,乙公司有180消费税万的盈利,若乙是小型微利企业,原本乙公司需要缴1纳税筹划3万元企业所得税。通过这个分摊协议,甲公司的亏损降低到20万元,不用缴税,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为0,也不用缴税。
然而这么实用的政策,真正利用上的企业却不多,可以关联说是税收优惠政策里的“冷门政策了”,你的公司能不能利用这个政策减税降负呢?来问问深圳青云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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