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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不认定如何处罚(已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但是未认定)

严查作废发票!税务局刚明确!1月起,发票必须这样作废,否则罚款比税多!


最近,一公司因为作废了两张发票引起了税务机关长达10个月的稽查:



最终定性:对该公司开具的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已为违规作废行为,造成的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不仅需要补缴增值税、所得税,还但是需缴纳高额罚款及滞纳金。




注意了!发票作废风险巨大!




每一张发票都在纳税人税局会有登记,违规作废发票风险巨大,严重的可能会移送司法机关!


(1)补缴税款


(2)加收滞纳金


(3)罚款


(4)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




警惕!发票作废




1、免征额附近大量作废发未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原小规模免征额为月10万或季度30万,现小规模免征额调高到月15万或季度45万。


有很多小规超过模纳税人开票额就随着免征额临界点浮动,人为控制开票额作废发票,这样不想引起税局的已注意都难。


已有公司因在临界点作废发票被税局稽查:



2、小规模认定标准附近,作废发票


当销售额超过一定临界值,企业需要从小规模申请转为一般纳税人。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但是办法》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是年销售500万元以下,只要销售额超过500万就会被税务局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于是很多纳税人为了控制在低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下,人为的作废发票以控制销售额不超过500万,以后再这样操作,小心被税局秋后算账!




3、大额作废发票


正常来说超过,企业作废发票情况是比较少的。


如果突然在某个月大额或大量作废发票,税务很可能怀疑企业有可能隐瞒收入、恶意调整销售额少交税款的可能性!


所以不要随便的作废发票!!!


因为如果发现违规作废,将面临罚款 移送司法机关……




4、作废发票和重开发票一模一样


现税务都是大数据比对!千万别把开发票、作废发票当儿戏!


发票代码、号码、金额、税额、价税合计、开票日期、销货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购货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受托方纳税人地址、开户银行、银纳税人行账号和委托方纳税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这些都是比对的重点。


同一笔业务发票当月作废,次如何月重开,作废发票和重开发票一模一样,不用想就知道你有问题~




附:发票这20个风险点,建议收藏~


1.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


2.是否存在,发票税率税率开错


3.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开具合格的发票


4.是否存在,随意作废开的具的发票


5.是否存在,疫情期间免税发票开具错不认误


6.是否存在,发票清单开具错误


7.是否存在,购销不匹配、进销项明显异常达到


8.是否存在,取得税收洼地发票过多


9.是否存在,企业之间环开,对开发票


10.是否存在,取得白条入账等以其不认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11.是否存在,业务真实发生但没有取得发票找发票来冲抵


12.是否存在,企业只有销项税,没有进项税,利润太高,找发票来抵税


13.是否存在,取得大额费用支出发票证据链不充分


14.是否存在,舍近求远开票,或者属于货物来源地预警


15.是否存在,从自然人处取得大量或大额代开普票


16.是否存在一般,取得的发票一直未付款或者大额现金支付


17.是否存在,在同一地址注册多家小规模纳税人来开具发票,同一IP地址对外开具发票


18.是否存在,开票金额快达到免征额临界点的时候,经常出现作废发票现象,增值税普通发未票作废比例异常


19.是否存在,新成立的小规模纳税人短期内开具大额发票,而且法定代表人 或者负责人年龄偏大,并没有经营能力甚至不具备生活能力等


20.是否存在,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月15万元(或季45万元)的免征额来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认定也就是利用免征额临界点达到销售方虚开、购货方虚增成本的费用,从而逃交增值一般税和企业所得




什么情况下发票可以作废?




1、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中明确:公司开具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后,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票时发现错误的,可即时作废。




2、普通发票作废


因开具错误、销售退回、服务中止等原因,需要作废发票的。




3、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作废



提示:符合作废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作废并收回已开具的发票,已缴纳的税款予以退回。




哪些情况下发票不能直接作废?




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




2、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标准电子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如何、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不可以作废重开。红冲后再按照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电子专票。

处罚



3、已勾选申报抵扣或已退税勾选确认的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同时处罚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以上情形不能作废发票,应按规定开标准具红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达到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5、成品油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开具成品认定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因此,成品油发票开具有误,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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