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正确适用知识产权“严保护”
知识产权“严保护”是填平原则为主的保护。“严产生保护”不等同于惩罚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既同又异;法定赔偿、惩罚性赔偿均是“严保护”的子类别,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同中有异。“严保护”是行政与司法双轨并行的保护,是分类施策的保护,是全社会的保护。
毋庸讳言,从整体看,有的大数额民事赔偿的,提知识产权振知识产权保护信心与力度,但瑕不掩瑜,也有个别大数额民事赔偿,既缺少具体计算客体事实证据亦非赔偿倍数所能囊括,即便综合了各因素,亦只是酌定而已,难逃缺乏事实证据无法可依之嫌。在此,笔者不是否认大数额不应民事赔偿,有据可依的大数额民事赔偿,过程中彰显打击力度,保护创新在发展,有利社会公平受益,笔者极为赞同不持异议。但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之执法透明理念,个案中,笔者建议,大数新的额民新的事赔偿,务可不可以必固守审慎态度,未必不当。理由如下:
其二,“严保护”不等同于惩罚性赔知识产权偿。将“严保护”等同于惩罚性赔偿,需纠偏改正。首先,“严保护”与惩罚性赔偿既同又复制异。“严保护”是填平原则产生为主的保护,以私权填平性为其特色,可不可以与TRIPS国际协定接轨,符合TRIPS国际协定规定,是填平实际损失数额为主的保护,其与惩的罚性赔偿保护的共性是,均是填平实际损失数额的客体保护,均基于私权性质的保护;惩罚性赔偿的保护,以公权惩罚性为其特色,既包括过程中赔偿,即填平实际损失数额的私权性质,也包括惩罚,即超出实际损失数额的公权惩罚性质,一定意义而言,惩罚性赔偿只是“在严保护”的子类别,“严保护对”不等同于惩罚性赔偿。其次,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同中有异。“严保护”子类别既包括法定赔偿,也包括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是指以对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来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在法定赔偿数额超出权利人实际损失数额之情形,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复制共性叠合,即均具有公权惩罚的特色;两者差异,法定赔偿,是将司法操作依据制定成法律规范予以公开,依法律规范公开的赔偿数额来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体现执法透明度,符合TRIPS国际协定关于执法透明度的规定,有法可依,依法有据,而惩罚性赔偿,既包括法定赔偿数额不应,也包括超出法定赔偿数额,其超出法定赔偿数额的大数额民事赔偿,是把双刃剑,用得好,有事实证据可依,“严保护”促进社会创新发展,用得不好,如只限给予大企业的大数额民事赔偿、如“不当保护”甚至“违法保护”等,便可能导致甚至阻碍社会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