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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代发工资(银行代发工资会计分录)


去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了建设总包单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负直接责任,分包单位、转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包单位先行清偿。那么,农民工工资到底应该找谁要?


案情:劳务费由谁支付起争议


2014年乌鲁木齐市宝山壹号楼项目工程由刘保杰承包,他又将该工程主体(钢筋劳务部分)分包给刘子旭进行施工。后刘子旭带领施工队施工完工。刘保杰尚欠刘子旭劳务费29万多元。2017年12月,刘保杰给刘子旭出具欠条。由于迟迟没有拿到这笔钱,刘子旭向法院起诉,要求刘保杰支付劳务费。


刘保杰认为,项目工程总承包人没有给我方支付刘子旭的劳务费,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即“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应由工程总承包方向刘子旭支付劳务费。


法院:发包人作为合同相对方应支付劳务费


法院审理认为,刘子旭为刘保杰提供劳务属实,其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刘保杰作为劳务合同的相对方,应当按照其出具的欠条向刘子旭承担给付劳务费的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从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增加了农民工主张权益的救济途径,但并不因此免除刘保杰作为劳务合同相对方的款项给付责任。


点评:农民工讨要工资应寻求最有利的路径


农民工工资支付,包工头、分包人、发包人、总包人、建设方各有各的责任,但应该确定最合适的讨要对象,这才能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有的放矢,提高维权成功率。


第一,总包单位的先行清偿责任。总包单位应存储工资保证金,可建立工资代发制度,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在下层分包、转包单位欠付工资时,履行先行支付义务,然后享有向分包、转包单位追偿权。违法分包的,总包单位同样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分包、转包单位的直接支付责任。这两类单位直接用工,对其招聘的农民工必须进行实名制管理,并承担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


第三,建设单位的先行垫付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包工头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一般而言,即使是不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或者是合法经营资格,包工头仍然对农民工工资承担责任,但是他们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包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清偿。


由此可见,农民工工资的讨要途径很多,根据具体情况,农民工可以向上述四个主体主张工资支付。除直接用工的包工头、分包转包单位承担责任外,总包单位往往要承担先行支付责任,建设单位以未结清工程款为限垫付农民工工资。


(据《江苏工人报》报道 徐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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