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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索引号: 11330200MB1941742H/2021-02236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21-12-13 废止时间: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文件编号:


我局依法对以下纳税人的税收违法案件调查完毕,已经制作了相关税务行政决定文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逾期未缴纳,我局依法进行了催告,现催告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现将相关税务文书公告如下:(注:列有删除,详情查官网)


序号


纳税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公告事项


法律依据


文书名称


文号


1


宁波市***影纺织品有限公司


缪某某


冻结你单位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新大路支行的存款569061.3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甬税稽三保冻 〔2021〕28号


2


宁波***家具有限公司


张某某


冻结你单位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正学储蓄所的存款560213.48元、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枫支行的存款560213.4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甬税稽三保冻 〔2021〕58 号


3


宁波***塑化有限公司


孙某某


冻结你单位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的存款37282781.6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甬税稽三保冻 〔2021〕59号


4


宁波***电器有限公司


高某某


冻结你单位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的存款1028649.91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甬税稽三保冻 〔2021〕62号


5


宁海***文具有限公司


王某某


冻结你单位在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胡支行的存款、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强蛟支行的存款、中信银行宁波宁海支行的存款12577351.2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甬税稽三保冻 〔2021〕63 号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公告所涉纳税人见公告后,到我局领取《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 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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