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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知识产权侵权案例散谈(淘宝知识产权)


争议焦点:一、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案涉第8002661号“原辰”商标、第17484475号“WONJINEFFECT”、第17484481号“WONJINBMC”三个商标权利的侵害;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被告应承担何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淘宝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告在被控侵权商品包装正面规范使用第40280634号商标的行为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原告可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案例(二)项规定的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侵权案、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WONJINEFFECT)元辰安瓶补水面膜在国内销售已超过两年时散谈间,销售区域涉及众多知识产权省份、区域较广,并有线上线下多个销售渠道,在多个网络平台均有销售及宣传信息。基于上述事实,案涉(WON侵权JINEFFECT)元辰安瓶补水面膜已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本案中,案涉(WONJINEFFECT)元辰安瓶补水面膜的涉案包装、装潢在图案、文字、色彩及其组合方面具有显著特征,能够向消费者传达该商品的商品来源信息,已经具有了区分和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可以认定案涉(WONJINEFFECT)元辰安瓶补水面膜包装装潢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将被控侵权产品包装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产品包装比对,二者包装装潢的文字排列形式、图案的形状和排列形式、包装的整体颜色以及包装左下角使用商标的方式相同或近似,容易使消侵权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为被控侵权商品源于原告,或其与原告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可以认定被告美百颜公司、山东孚尚公司生产、销售案涉产品行为系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本案中被告美百颜公司、山东孚尚公司实施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的经济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被告亦未提交其财务账册供法庭调查核实,故本院将散谈适用法定赔偿予以酌定。综合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包装装潢知名度、被告侵权情节以及原告维权支出等因素,酌定被告美百颜公司、山东孚尚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请,原告并未举证证实被告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且考虑到裁判文书的社会公开亦足以消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故本院对该诉请不再另行判决。


关于被告浙江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首先,浙江淘宝公司作为交易平台服务商,已经按照公示的淘宝规则对山东孚尚公司进行了身份认证,并在淘宝规则中作出了交易信息发布者不得发布违法信息的事先声明和警告。其次,浙江淘宝公司作为淘宝网的经营者,向网络用户提供网络信息发布平台服务,不直接参与交易行为,威海佳汇公司亦未举证证实浙江淘宝公司明知或应知被控侵权行为的存在,且浙江淘宝公司在接到诉状后及案例时确认被控侵权商品信息的删除。由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浙江淘宝公司与其他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原告要求被告浙江淘宝公司承担侵权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一、被告美百颜(菏泽)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孚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17484475号“WONJINEFFECT”、第8002661号“原辰”商标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淘宝销售案涉依恩斯凯医用冷敷贴产品;


二、被告美百颜(菏泽)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孚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侵权生产、销售与涉案(WON知识产权JINEFFECT)元辰安瓶补水面膜包装、装潢相似的产品;


三、被告美百颜(菏泽)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孚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威海佳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15万元;


四、驳回原告威海佳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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