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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资质工程测量资质标准(工程勘察测量资质和测绘资质)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一、总 则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活动监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


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一)资质分类分级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以下2个序列:


1.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是指涵盖所有工程勘察专业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不分类别、等级。


2.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分为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和勘探测试3 类,设有甲工程勘察级、乙级。




(二)基本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信能力;


2.具有测量满足本标准要求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4.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


(三)业务范围


1.具有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和勘探测试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具有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勘察业务。专业甲级资质业务规模不受限制,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乙级、丙级规模项目。




三、附 则


(一)资信能力。


1.净资产。

工程勘察

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1 年度或者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申请多项资质的,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


2.勘察设计增值标准税。


勘察设计增值测量税以企业申报的增值税完税证明或者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含项目地和企业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准。“近 3 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 3 年。如:申报年度为2022 年,则近3 年是指2019 年1 月1 日之后上缴的勘察设计增值税。


(二)主要人员。


1.主要技术负责人。


主要技术负责人是指企业中对工程勘察业务在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


2.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是指企业中对工程勘察项目负总责的人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市〔2009〕105 号)的规定,甲、乙级岩土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本单位聘用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承担。


3.专业技术负责人。


专业技术负责人是指企业中对工程勘察项目的某个专业在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


4.注册人员。


注册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按照规定注册并执业的人员。注册人员同时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时只认定1 个注册执业资格。


5.非注册人员。


非注册人员是指不需要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非注册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注册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申报时,可提供注勘察设计册执业证书认定其专业和技术职称,其学历水平和个人业绩等条件仍需按标准有关要求考核。每名非注册人员只可作为1 个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申报。


6.学历。


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教育学历。


7.专业技术职称。


专业技术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教学、研究系列职称的人员从事工程勘察时,讲师、助理研究员可按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考核;副教授、教授、副研究员、研究员可按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考核。


8.专业设置。


“表1 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专业设置栏目中的专业,是指为完成工程勘察项目所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高等教育学历专业与岗位一致的,称为本专业;与本专业同属于1 个专业类的,称为相近专业。非注册人员的学历专业或者职称证书专业应当为本专业或者相近专业。


9.个人业绩。


(1)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个人业绩应当为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项目业绩。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者2 个以上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时,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个人业绩可以为其中某个工程勘察类型项目业绩。


(2)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应当考核相应个人业绩,工程勘察主导专业见“表1 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非注册人员个人业绩应当为其所在岗位的业绩。


(3)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时,注册人员个人业绩总和应当覆盖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检测监测、勘探测试项目类型。


10.主要技术负责人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年龄限60 周岁以下和。


11.允许每个高等院校有1 家所属勘察企业可以聘请本校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企业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考核时,其职称应满足讲师或者助理研究员以上要求。


12.主要技术负责人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高等院校的教师、科研人员受聘于所属勘察企业或者已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除外。


13.申请 2 个以上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时,应当同时满足“表1 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相应专业的专业设置和注册人员的配置,人员的数量以其中的高值为准。


个人业绩需分别满足所申请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对个人业绩的要求。


(三)工程业绩。


1.工程业绩是指企业依法承揽并独立完成的工程勘察项目。


2.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应当考核企业的工程业绩。申请工程勘察专业乙级资质的,不考核企业的工程业绩。


3.工程业绩可以是企业在中国境外独立完成的。境外工程业绩应当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和项目规模的文件,以及相关中文翻译材料。


(四)科技活动经费、营业收入。


科技活动经费、营业收入分别以企业合法财务报表中“科技活动经费”“营业收入”为准。


(五)业务范围。


1.工程勘察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和勘探测试。


岩土工程包括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在策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等各个阶段的岩土工程勘察(含水文地质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检测监测,以及岩土工程咨询、


岩土工程治理等。


工程测量包括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在策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等各个阶段的各种测量工作及相关地理信息技术服务。


勘探测试包括岩土工程技术服务所需的工程钻探(包括槽探、坑探、洞探、凿井)、工程物探、测试、室内试验等。


2.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的企业,可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勘察业务,以及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业务。承担业务的地区不


受限制。


3.具有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再另行申请工程勘察和专业资勘察设计质。


4.具有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岩土工程项目中的工程钻探、资质工程物探、


测试、室内试验工作。


5工程测量.岩土工程专业测绘乙级资质企业承接岩土工程乙级项目时,其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注册


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建市〔2009〕105 号)等规定。


6.具有勘探测试专业乙级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物探、测试与室内试验项目时,应当按照


项目实际需要配备工程物探、测试与室标准内试验的人员和技术装备。


(六)资质申请。


1.企业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资质,可以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工程测量

测绘

2.具有专业乙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相应专业甲级资质。


3.同时具有岩土资质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和勘探测试专业甲级资质的


企业,可以申请综合资质。


(七)其他。


1.“近 5 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 年。如:申报年度为2022 年,则近 5 年业


绩是指2017 年1 月1 日之后完成勘察工作且质量合格的工程勘察项目。


2.保密工程不得作为工程业绩、个人业绩申报。


3.本标准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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