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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税务总局(深圳税务总局网站官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978号


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5栋1102)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公司在2019第四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中的“本期应纳税额”为112450.37元,“本期预缴税额”112450.37元,实际预缴增值税为91282.8,你公司虚假填报“本期预缴税额”栏次造成实际少缴增值税112450.37-91,282.80=21167.5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拟对你公司少缴2019第四季度增值税21167.57元、城市建设维护税740.86元税款处50%的罚款10954.2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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