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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信用评级机构(企业信用评级权威机构)


刚刚过去的2021年,对于信评行业来说是一个“大年”——变革大年、价格上调的大年、评级结果下行、业务量下滑的大年,同时更是监管大年。


实际上,评级机构成为失信人,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世纪”)系首例。2020年10月,因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列为失信执行人,至今已超13个月。而在此期间,上海新世纪一直在持续承接信用评级业务。


央广网记者梳理发现,中国信用评级行业已经走过34年,评级机构规模也扩大至十几家,但在长达三十多年的历史中,至今并无任何一家机构因违法违规被撤销牌照退出市场,最高的处罚为“暂停承接业务”。


专业人士认为,评级历史上形成并延续下来的一种“准公权”的赋予,是监管通过制度的许可,把对企业的风险判定的权力授予市场上的评级机构。但由于评级公司治理结构或明或暗存在“一股独大”现象,因此这种“准公权”的赋予,一定程度上转化成了某些个人的私权。


鉴于监管作为授权人的心态复杂,对行业要监管处罚又要适当保护,导致处罚难下重手,最终导致监管可能会被行业“绑架”。


1月24日,央广网记者致电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征信局”)相关处室,拟就“评级机构成为失信人”及“年度检查”相关事宜请求采访,相关人士表示“不接受采访”。


信用评判机构成为失信人


众所周知,信用评级是一个以“信企业用”和“声誉”为立命之本的行业,那么,如果是掌握“信用评判”尺度的机构成为失信人,其本身是否还能继续“信用评判”的工作?这是一个值得认真考虑的问题。


天眼查显示,2020年10月,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世纪”)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列为失信执行人,至今已逾一年。公开的法院裁判文书显示,上海新世纪被列为失信人系因“股东知情权纠纷”。


1月24日,央广网记者致函上海新世纪,就失信问题提出疑问:“贵司于2020年被列为失信执行人,上海市请问为何被列入失信名单?”“以信息公布日期2020年10月27日开始计算,至今已经13个月。在此期间,贵司一直在承接信用评级业务。作为进入失信名单的机构,仍从事‘信用评价’工作。请问,贵司是否认为这两者具有相关性?这一现象从情理来说是否违和?从法理来讲是否逾矩?”


上海新世纪在1月26的回函中证实“被列为失信人”一事属实,但强调属内部股东纠纷,不同于一般意义上失信人所涉及的债权债务纠纷。


上海信用新世纪回函载明:“法院所认定的失信行为与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合规管理无任何关联。自公司成立三十年以来,我司始终没有对监管、 投资人、发行人以及市场各成员构成任何失信行为,也无一般意义上失信人所涉及的债权债务纠纷。”


与此同时,上海新世纪称,公司与当地政府、法院不断沟通,也向监管部门以及市场各主体进行了充分地说明。此事并未对公司的正常运行构成重大影响。


“被法院纳入失信人名单,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并没有一般意义上的失信人还是特殊意义上的失信人一说。”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指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许浩介绍,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后,在政评级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失信被执企业行人将被予以信用惩戒。


“至于信用评级机构被列入失信人后,是否影响其承接与信用评判相关的业务,从法律层面来讲,现行法律尚无明确规定。”许浩如是表示。


法律层面尚为空白点,那么监管层面是否有相关规则能够覆盖?由于征信局拒绝接受采访,因此未能获取相关信息。


评级机构受处频繁但无一出局


“纵观中国信用评级三十多年的历史,这是一个‘后顾无忧’的行业,牌照就是‘护身符’。”多位业内人士证实,评级行业从来没有哪一家机构的牌照被取消并就此退出评级市场,最大的处罚就是“暂停”。


2022年刚到,安融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融”)就接到了证监会的罚单。


1月初,证监会对安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原因有三,一是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运行不规范;二是未按规定披露公司信用评级委员会委员、评级业务制度的变更情况;三是部分项目评级评级模型的个别定性指标评价结果与机构评级对象实际情况不符。


此事在市场上包括圈子里并未掀起波澜,有业内人士表示,原因不外有二,其一,安融入局时间不长,市场规模不大;其二,行业对监管处罚已经见怪不怪、处变不惊了。


确实,近年来,评级行业接罚单可谓高频。


据央广网记者不完全统计,总权威共十几家机构的评级行业,自2015年至今,受到监管处罚总计已近30单,涉七八家机构,且涵盖所有主流机构。


从采取的监管措施来看,包括出具警示函 、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严重警告以及暂停业务。当然,很多处罚还伴有罚款或没收相关收入等。


“目前来看,最高的处罚就是暂停业务,短的3个月,长的一年,最长的无期限。”有资深人士表示。


实际上,受到“暂停”处罚的机构也屈指可数。2020年12月中下旬,东方金诚和中诚信分别被处以暂停业务3个月的处罚;2018年大公资信被暂停业务一年;2006年,受上海社保案影响,远东资信被央行暂停了评级业务,但并未说明期限,彼时其仅有银行间市场牌照。


尽管是无限期“暂停”,但远东资信也并未出局,而是在2021年实现了全面回归。


央广网记者梳理发现。远东资信成立于1988年2月15日,是中国第一家社会化专业资信评估机构。其重回人们视线是在2014年,获得证监会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许可;2019年7月,交易商协会向远东资信开放了银行间市场的B类业务;2021年8月才获得银行间A类业务的评级资格,实现了境内市场全牌照的经营;2021年10首单发行成功。


“监管确实太爱护这个行业,真正下重手处罚的很少,发现问题大多也就警告一下。其实违规的轻重都不一样的。有的工作档案、底稿都没有,这样的机构应该活下来吗?如果一查出来问题就停牌照,那么所起到的震慑作用自然与仅仅是警告不可同日而语。”一位排名并不靠前的机构高管表示,综合来看,由于缺乏历史的经验,监管在准入认定、结果使用以及监管处罚三个层面上,管控效果谈不上良好。这导致评级行业慢慢走向另一个极端,应对监管游刃有余没有多大压力。


前述专业人士认为,2021年的年度检查结果迟迟不出炉,或许又是一次“高举轻放”的重演。


2021年年度检查始于4月份,央广网接到评级机构的回函均证实,检查早已结束,都在等待结果发布。


“此次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的检查相当彻底,不仅是工作档案、底稿、往来合同,甚至把邮箱均兜底翻出。应该说,机构存在的问题不可能躲过监管这一次的彻查。”有主流机构高管透露,少的几十项、多的上百项。现场直接让机构签字确认的。


“有消息说基本意见已经形成,春节过后会公布。”另有机构人士表示,至于为什么结果难产,中间有些问题还有待于界定,信用比如客户筛选问题、预评的问题,等等。


“监管处罚 适度保护” 监管的“矛”与“盾”


从1988年首家信用评级机构出现开始,中国信用评级行业已经走过了34年。虽然与国际机构的百年历史尚有相当距离,但也已经跨越了三分之一个世纪。令人担忧的是,这个行业并没有因时间的积淀而筋骨强健,反倒是越发虚浮孱弱。


而且,监管部门付出极大努力加强机构监管、做各种规则约束、进行现场检查等等。为什么收效甚微呢?


实际上,监管部门也是内心“实苦”。


“说到底,评级是历史上形成并延续下来的一种‘准公权’的赋予,是监管通过制度的许可,把对企业的风险判定的权力授予给了市场上的评级机构。监管作为授权人对这些机构可能是抱有‘爱怨交织’的复杂心态。”有研究评级多年的资深专业人士表示,既然把权利授予给这些市场机构,就意味着监管对他们其实是认可的,一定程度上也意味着监管为机构的信用背书。


该人士认为,当这些被授权的机构执业过程中出了问题,监管就陷入两难。“它做的很烂,我本来应该狠狠地收拾它,但我又很在乎外界的看法,毕竟是我授权给了它。”上述人士如是解释。


对这个行业要监管处罚,又要保护适度保护,导致最后结果自然是处罚不痛不痒,也没有一家拿到牌照后被驱赶出局。


“只进不出的结果,就是导致越发的肆无忌惮,甚至演变为对监管的一种‘绑架’,然后更加难以撼动。”上述人士表示。


有一个未经证实的传闻或可说明一些问题。综合多位业内人士说法,据说在2021年取消强制评级之后行业召开了电话会议,探讨评级要有区分度的问题以及行业收费提升等相关问题,机构表示,取消强制评级以及级别下调,那么投资人将可能面临估值变动、强制出售而造成的损失,如果投资人因此提出质疑,是找我们机构还是找你们监管?


公司治理短板亟需弥补


上述专业人士分析,造成这种状况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曾经的“准公权”的赋予,一定程度上转化成了某些个人的“私权”。


另有多位机构人士透露,一些评级机构表面上股权是分的,但实际上是“一股独大”的。甚至某些新进入市场的机构,随心所欲到股东几乎都不开会的程度,因为老板一个人说了算。


上述专业人士表示,当一个缺乏公司治理的公司,没有公司制衡机制的法人治理结构的话,最后导致“准公权”会落到一两个人或者某个人的手里,成为“私权权威”,公司变成“一言堂”,公司大多缺乏制衡机制,最终导致整个行业可能会为所欲为。


经济学家刘纪鹏曾经在接受央广网记者采访时表示,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一股独大”最终必然走向“一股独霸”,股东在治理结构中起不了制衡的作用,所以治理结构就上不去。治理结构上不去的核心是没人能够制约到“一股独大”的大股东。


看来,此观点之于评级机构,同理。


“历史原因所致,评级机构存在股权过于集中的问题,无论国有或个人(含管理层)控股,都没有形成完善的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导致经营层面软弱无力,业务独立性往往受到干预。”一位评级业前辈分析,没有良好的企业愿景,股东和经营层没有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大股东的意愿直接关系到整个公司的经营行为,一味地以市场份额为导向,唯利是图,必将导致行业发展陷入“囚徒困境”。


理论上说,评级机构的股东应该是长期价值投资者,而不是短期的财务投资者。以国际三大评级巨头为例,其背后的股东都是以财务公司、投资公司、基金为主。


《办法》从持股行为、治理行为、交易行为、责任义务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了大股东行为。


1.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认定标准,大股东包括控股股东、持股15%/10%以上的股东、实际持股最多的股东、提名2名董事以上的股东等,且需合并计算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监管范围扩大、标准趋严。


2.要求大股东应当以自有资金入股,且限制股权质押比例超50%股东的表决权,有助于防止银行保险机构受上海市股权质押比例较高的大股东影响、做出不利于公司经营的决策。


3.禁止大股东不当关联交易,禁止不当干预公司经营,增强银行保险机构独立性。限制银行保险机构为大股东担保或提供资金,有助于防止大股东通过发行非公开债券等方式从银行保险机构套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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