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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缴纳土地收益金(湖南省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改革,切实解决当前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39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湖南省,明确职责,依法依规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一)成立工作协调组,明确各部门职责


1.成立株洲市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协调组,分管国土资源工作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财政、国土收益金、住建、规划、国资、房产、地税、消防、市政务中心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工作协调组具体负责工作的决策和协调。工作协调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 成员单位具体分工。根据工作协调组成员单位职责,将责任明确如通知下:


市财政局:负责对涉及不动产登记的相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湖南省地来源合法性及土地权属的认定,负责涉及不动产登记相关审核,负责不动产登记发证;负责对涉及不动产登记的相关非税收入的收缴。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报告》出具认定意见。


市规划局:负责房屋规划许可和规划核实并出具意见。


市国资委:负责对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核并出具意见。


市房产局:负责对政策性住房资格的审核批准等。


市地税局:负责对涉及不动产登记的相关税费收缴。


株洲消防支队:负责对产权单位申报的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场所进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并出具意见。


市政务中心: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的合并验收并出具意见。


(二)做好划拨土地上的房改房、集资房、直管公房、经济适用房的不动产登记


1. 在土地权属清晰、房屋符合质量安全、消防安征收全以及权属无纠份的前提下,属房改历史遗留问题办证的,经房产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权利人可凭不动产登记所需证明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保留划拨土地性质。


2. 原单位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在办理不动产分户登记时,应收回并注销原不动产权证书,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原单位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应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3. 房改房、集资房、直管公房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可在缴纳土地收益金后,保留划拨土地性质办理不动产登记,收益金的缴纳标准按税务部门认定的纳税交易价的1标准%收取;经济适用房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可按株洲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通知理相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按出让土地性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土地出让年限从所属建筑的第一套房屋取得完全产权之日起计算土地出让年限,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出让年限可确定为70年,此后其他各套房屋取得完全产权的,保持同一宗出让土地使用权相同截止日。


(三)做好安置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1. 对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无纠纷的,凭拆迁安置协议等不动产登记所需证明材料,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 集体土地上的安置房转让,仅限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且符合建房资格条件的,可凭原不动产权证、转让协议和本集体经济组织书面意见等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3. 国有土地上的安置房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按税务部门认定的纳税交易价的1%收收益金取收益金,保留划拨土地性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四)做好商品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1. 1992年出让金11月我市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之前开发的商品房(含集资房),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调查审核,土地来源合法、权属清晰的,按照房地主体一致原则,权利人可凭原购房合同等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保留划拨土地性质。


2. 1992年11月至2004年8月31日前开发建设完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调查审核土地用途、用地范围等土地利用情况和权利状况,在土地来源合法、没有权属纠纷的土地前提下,权利人可凭原购房合同等不动产所需证明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3. 2004年8月31日至2009年9月29日开发建设完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调查审核,2009年9月29日后开发建设完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到市政务中心申请合并验收。对已取得房产证未取得土地证,存在改变土地用途、超容积率、超用地红线等现象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依法补办相关手续,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后,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开发建设单位已被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或不主动申请且经催办仍不配合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可由各小区业主委员会统一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在核实房地权属来源等有关材料,依法公告并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办理房地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对开发建设单位不主动申请且经催办仍不配的合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法制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等部门参与,依法对开发建设单位应履行义务进行追究,并对其应补缴的出让价款依法进行司法追缴。


(五)其他问题


1. 对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项目,应进行协商并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项目建设用地超出原批准红线部分,经市国土资源局认定为国有空地的:如按划拨方式供地的,经规划部门审核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如按出让方式供地的,经规划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按相关规定补办手续并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2. 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开发缴纳建设完成的项目,同一土地权利人跨宗地建设造标准成出让年限不一致的,在国家尚未出台明确规定之前,以剩余年限短的作为登记时限,按出让金最早时期签订的出让合同统一调整终土地止日期,不再签订补充协议。


为避免以后再出现土地使用权年限不一致的问题,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市规划局在受理规划许可申请时,若发现申请人已取得的出让土地存在使用年限不一致的情形时,告知申请人应先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取得“统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年限”手续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


3. 对开发建设完成的项目,原出让合同没有约定出让年限的,按合同约定土地用途的法定最高年限确定,起始日期为签订合同之日。


4. 因企业改制、破产、撤并等原因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凭政府或国资部门相关批复或资产移交文件和土地资产处置文件申请办理。


5. 已办理房产分户证未办理土地分户证,现已将房屋转让或多次转让且征收每次转让均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的,针对现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对于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发生的前述情形的,直接按现行标准收取一次登记费和一次转让收益金或出让金等相关费用。


二、规范管理,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


为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按照《国土的资源部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等文件精神要求,规范开展权籍调查,形成完整有效的调查成果,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审核和认定。


(一)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或涉及界址界限变化的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


(二)对于已经形成的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测量成果,应当继续沿用,不再重复测量。缴纳申请不动产变更、转移等登记时,不动产界址界限未发生变化的,原则上应当继续沿用已有的权籍调查成果,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三)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依法办理了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以及依法办理了房屋登记但未办理分户土地登记的城镇住宅、成套的商业办公用房等不动产申请办理转移、变更、抵押等登记时,经确认土地权属合法,测量成果符合要求且不涉及界址界限变化的,不得要求权利人提交权籍调查成果,不得要求权利人委托调查单位开展权籍调查,不得要求权利人缴纳测绘费、配图费等额外费用。


三、理顺职责,做好商品房预售许可与不动产登记衔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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