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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确定性对纳税人和国家的意义(税收法定主义的重大意义)

税务筹划: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遵循税法的前提下,通过规避涉税风险,控制或减轻税负以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和安排。


目标:税后利润最大化,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控制办税成本、提高办税效率,以及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等。


方法:


第一,掌握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往往体现一个国家的政策鼓励方向。与其他税务筹划手段常常受到政府严格监管的情形不同,熟练掌握税收优惠政策这一手段既有利于公司把握国家的政策导向,又可以相对安全地为公司获得节税利益,因重大此,企业应该熟练掌握中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变动。


第二,恰当地安排企业的组织结构和资本结构。税务筹主义划要考虑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适用于这三种组织形式的税法规定有很大差别。中国的个人企业、合伙企业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法》,而公司制企业则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两种法律的税率有很大差别,在投资组建企业时,要考虑到组织形式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此外,在设立新机构时,还需要考虑选择设立子纳税人公司还是分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缴纳税收的主体,不能国家与母公司合并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需要与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可以进行利润上的盈亏互补,降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在刚刚成立新机构并且新机构处于亏损状态时,往往应该选择设立分公司来降低企业的总体税负。




企业的资本结构,注意企业的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中国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的利息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提前扣除,从而能够享受免税待遇,而支付的股息则不得提前扣除,需计入应税所得总额中去。因此企业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之间比例的




适当调整可以增加企业价值,在安排企业资本结构时要找到企业最优负债比例,尽可能利用债务资本带来的节税利益。




第三,充分利用税收预约裁定制度。税收预约裁定制度是为了满足纳税人对纳税义务确定性的需求,用契约的形式与税务机关对将来的纳税义务进行预先约定的制度,该制度对于保障纳税人权利和利益,推动税收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法律位阶意义上的税收预约裁定制度,相关理论研究也较为滞后。




但是,我国预约裁定的实践已经走在了立法之前,2012年10 月12 日国家税务总局与中海油、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和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签重大订的税收遵从协议中就规定大企业可以申请预约裁定。2013年 12月国税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3〕145号)提出要“试行大企业涉税事项事先裁定制度”。




同年 8月,安徽省国税局就安徽马钢集团资产重组事项作出了税收预约裁定。这些税收规范的制定和实践为我国预约裁定制度的立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预约裁定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事先性。预约裁定所针对的纳主义税事项是尚未发生的特定事项,即申请预约裁定时纳税人特定的经济行为尚未发生。在其他国家的立法实践中,也会将特定已发生的经济行为作为预约裁定的对象,但是范围受到严格的限制,对于已发生的经济行为,一纳税般只在尚未进行纳税申报或者申报后但未接受税务稽查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预约裁定,此时由于纳税后果尚未发生或尚未被税务机关确认,因此也被一些国家认为具有事先性。




2.内容特定性。预约裁定针对纳税人的特定行为如何适用税法作出裁定,但并不是所有的涉税行为都属于预约裁定的范围的。一般而言,对于纳税人的处罚、涉及对外国税法的诠释、纯粹事实问题的确认以及琐屑或无理取闹的申请等,税务机关不必或不能作出相关的预约裁定。换句话说,并不是所有法定的涉税问题都可以适用预约裁定,预约裁定制度应当限于对将来发生的特定事项之税法适用的范围内。

税收



3.服务性。预约裁定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开展的一项税收服务工作,旨在落实税收确定性原则,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使纳税人对自己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税收后果产人和生一个合理而准确的预期,并基于这一预期安排或纳税调整自己的经济活动,从而使其获得对最大的经济收益。预约裁定制度的产生,是服务型政府在税收领域的落实。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理念还停留在征管为主的阶段,对其服务意义性强调不足,因此引入预约裁定制度并强调其服务性也是落实并法定提升我国税收确定性服务理念的重要措施。




4.羁束行政行为与羁束纳税人行为的双重约束性。预约裁定的本质是征税机关对于自身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税法的承诺,当发生预约裁定中所预设的事项时,征税机关应当按照自己承诺的结果适用税法,也就是说预约裁定的结果对税务机关有羁束行政意义行为的效果。日本东京地方税收裁判所民事第三庭于昭和四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的判决要旨中指出:




“依其主张违反自己过去之言行,不允许侵害信赖自己过去言行之相对人,姑且不论禁止反言原则或诚实信用原则,此皆系于法律基础之正义理念当然而生的罚则;即使在公法领域,也无理由否定这些原则的适用。”




而对于纳税人而言,虽然纳税人可以选择调整自己的行为以避免发生预设的事项,但若是选择继续按照预设事项进行经济行为,其纳税结果也应当与预约裁定的结果相一致。因此预约裁定结果对于纳税人来说也具有拘束力,只是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纳税人可以选择采用税收筹划等方式改变预约裁定的预设事项从而避免预约裁定结果的适用。




预约裁定在本质上可以被视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达成的一个税收约定或契约,该契约对于其受体而言具有权威性。自从税收之债理论被提出之后国家,对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用合同、债的理论去解读税收法纳税人律关系,形成了“税法私法化”的潮流。




例如,比利时就长期存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契约,税务机关会在法定范围内对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做一定征纳优惠,而纳税人可以在这个基础上安排自己的行动。


在德国,预约裁定就被认为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征税的承诺。


可见,预约裁定制度体现了现代税法公私交融的属性,用私法的方式去处理传统上属于公法的内容,同时力图使平等主体的协商正义与税收征纳的纵向关系处于并行耦合的状态。通过的预约裁定的方式调整税收征纳双方的关系,有利于用人和协商正义的手段处理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的社会关确定性系,实际上也为纳税人提供了一个降低税收违法风险、减少罚款成本的途径,无形之中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遵从程度,有利于创建和谐、稳定的税收法治环境。




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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