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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类商标骗局(35类商标有什么坏处)


众所周知,商标共有45个大类,每一个大类下又有多个小类,分别指定不同产品或服务,而第35类商标属于服务商标,包括由个人或组织提供的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等服务。



下面先让我们看下第35商标都包括了哪些群组:


【3501】广告


【3502】工什么商管理辅助业


【3503】替他人推销


【3504】人事管理辅助业


【3505】商业企业迁移


【3506】办公事务


【3507】财会


【3508】单一服务


【3509】药品、医疗用品或批发服务


 根据上述群组及其下属小项内容,包括广告、策划、设计类的文化创意公司,提供招聘服务及人35类事管理等类型的公司(猎头公司),提供销售交易服务的公司,以及进出口贸易公司、商业管理咨询服务类公司、会计财务公司、办公服务类型公司、提供医药服务的药店等,主营业务为以上群组的企业都必须注册第35类商标,除此之外,业务标有范围涉及到以上群组的企业,如互联网企业、电商企业等,也需要注册第35类坏处商标。


而3503:“替他人推销”作为一朵商标界的奇葩一直以来都是第35类中最受争议的一个群组,也是其他企业是否有必要注册第35类商标的关键点。一些企业认为,第35类是服务商标,而自己是生产制造型企业,只要在生产的产品中注册了相应的商标,就可以进行推广和销售,没有必要注册第35类商标。


一般来说,不涉及第35类内容的生产制造类企业可坏处以不用注册此类商标,但是在实践中,不注册第35类商标却有很大的风险。


举例来讲,A为生产饮料的厂家,并且只在产品相关的商品类别上注册了商标,而B在第35类上注册了与A同名的商标,此外,B还以这个商标为名开了一家专卖饮料的店,虽然与A同名,但只要B销售的不是A生产的商品就不会造成侵权,但在实际生活中,绝大部分消费者会将B商店销售的商品等同于A品牌骗局的商品,如此一来,A无疑将受到非常大的经济损失,而一旦B商店商标出现问题,A品牌商品的口碑也会受到连累,实在是得不偿失。


下面我们就来看个真实什么发生的案例:采蝶轩”商标撞车


中山市饮食总公司采蝶轩成立于1987年,1999年10月28日,中山市饮食总公司采蝶轩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采蝶轩”商标,先后注册了第30类米面食骗局,第43类提供商标食品和饮料服务。



安徽采蝶轩蛋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0年6月8日,主营糕点生产、销售等。于2003年10月28日在第35类上申请注册取得“采蝶轩”(隶书字体)文字服务商标,服务项目为:广告、饭店管理等。2006年5月7日,采蝶轩服务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受让该注册商标。



一个偶然的机会,中山采蝶轩的经营者发现,合肥也有了一个“采蝶轩”蛋糕店,“这不是我家注册的商标吗,为什么别家在使用,我却不知道?” 随后,中山采蝶轩对安徽采蝶轩公司的三间店铺外观分别进行拍照,并进入店铺内分别购买了十种食品,取得了购物发票和销售单。


2012年,中山“采蝶轩”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安徽采蝶轩未经许可擅自在面包、糕点商品及面包店服务上使用“采蝶轩”商标,涉嫌商标侵权,索赔1500万元。


一审、二审均败诉


合肥中35类院审理后认为,安徽采蝶轩将“采蝶轩”标识作为商品商标使用,用于店面上,并未使用商品上,并没有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没有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山采蝶轩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徽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什么被告仅仅注册了35类,就在一审和二审赢了原告,原告可是注册了第30类、标有第43类的商标,35类有这么大的效力?


法院对35类的判决结果:服务商标可在服务场所和服务招牌上使用。中山采蝶轩商标核定服务项目是“餐馆、快餐馆”等,并无“面包店”这一具体服务项目。在实际生活中,“餐馆”与中山采蝶轩集团公司经营的“面包、蛋糕店”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消费习惯等方面均大相径庭,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对中山采蝶轩第30类,第43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两次败诉后,中山采蝶轩不服,又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终胜诉,赢得了商标的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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