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某广告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2011年6月,原告郑某在某广告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公内档司某投谁资公司任总经理,并成为某广告是公福田区司股东,至案件开庭审理时电话仍持有该公司10%股权。案外人邢福田区某任某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
一、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是否受深圳市其实际工商出资影响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查询某广告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局长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相关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决定、监事决定供局长原告郑某查阅、复制。
二、深圳市被告某广告公司应于本判内档决生效之日起三电话十日内提供相关会计账工商薄、会计凭证工商局供原告查阅,原告查阅工商局上述文件资料时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本案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本案是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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