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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物业查册(香港地址查询)



并且,物业税的征收也较为复杂,与“物业税”相关的税费有3种,分别为物业税、差饷和地租。


1、物业税。在香港,个人税收被分为薪俸税和物业税,而香港的物业税针对个查册人出租物业的租金进行征收,实际为个人收入所得的组成部分。只有在个人有出租物业时才需缴纳该税。而香港公司主要征税税目为公司利得税,即使有物业租金收入,也不用再缴纳物业政府税。同时,政府查册视上一年度财政状况,会在下一年度给出相应的优惠政策,并调整税率。


如果某案例既要缴纳薪俸税,又要缴纳物业税,可以选择合并报税。个人收入课税是指,个人所有收入进行合并报税,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收入和租金收入,且抵扣项目可以共用。如果薪俸税抵扣项目后还有剩余,则合并报税可以抵扣部分物业税。


2物业、差饷。该税费并不区分公司或个人,所有类别的房产物业,包括私人及公营房屋,无论是空置还是出租或者自用,都须按相应的租金香港乘以税率缴纳税款。而运行的租金由政府评估应有的租金水平,乘以面积得来。同样,香港政府每年都会对租金基础水平进行更新。如果业主对政府发布的地段的租金估值不满,可以提交证据进行申诉,但必须先按政府公布租金水平缴纳税收,如果申诉成功,政府会将多收的税金退还业主。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差饷可以业主缴纳,也允许使用人缴纳,如果与业主的租赁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则默认使用人缴纳。


3、地租。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香港购买物业时,其占用的土地并不都是永久使用,其历史原因追溯可至鸦片战争后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具体划分为:


1.香港回归前,香港物业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按地区分为两类:


(1)由于香港岛和九龙半岛由清政府政府割让给英国,因此回归前香港岛和九龙半岛物业土地使用权基本为永久性(体现为使用香港999年);


(2)清政府之后租借给英国的新界,由于租期至1997年,所以回归前新界的物物业业的土地使用权都在地址查询1997年前截至。


2.香港回归后,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 “一国二制”维持50年不变,因此对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问题进行了相应调整:


(1)原为永久使用权(999年)的维持不变;


(2)1997年到期的在50年内(基本法的有效期内),可以按年补交地租,进行土地使用权续期(地租的计算方法与差饷一致,但运行的税率稍高);


(3)在1997年以后香港政府再拍卖的土地,均按2047年地址查询到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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