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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服务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进项税额抵留抵税额)

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四项策?





【政策依据】


按加计照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抵税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解读】


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服务以四项后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仅其中一个月有销售收入。例如某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但其5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6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60万税额,货物销售额为4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5-7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政策,即以60/(抵减60 40)计算。因该纳加计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政策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但抵留设立后三个月税额内均无销售收入。例如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进项5月设立,但其5月、6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8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60万,9月销售额为零,10月货物销售额为40万元。在抵留该例中,应按照8-10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60/(60 4服务0)计算。因该抵减纳税人四进项项服务销售额占抵税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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