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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首期资金到位备案问题(私募基金怎么买)


到位

前言


但是说实话,看完“案例分析”后,笔者的第一感受是比较懵,无法get到协会通过这3个案例到底阐明了哪些“现有规则”,或者从这3个案例中能够抽象出哪些判断标准,以便管理人在面对与这3个公示案例不完全相同的基金备案情形时,能够“更快速、浅显地”判断其是否属于私募基金,进而需要且能够在中基协备案。


本文试图沿着中基协“私募基金案例分析”的既有思路,对私募基金备案首期公示案例所体现出的“何为私募基金”的判断标准进行再梳理。在此过程中,本文不对公示案例不予备案理由的合理性进行讨论,也不扩展分析中基协“案例分析”中未提到的其他因素。




一、中基协“案例分析”阐明了哪些“现有规则”?




关于公示案例所对应的“现有规则”,中基协在“案例分析”中只明确提到了4个文件,即《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但未进一步明确指出文件中的具体条款。在这些法律、规章或自律规则中,涉及到“何为私募基金”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条: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到位金份额及投资合同首期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怎么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第一(二):“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抽象出私募投资基金的3个本质特征:一是“非公开募集资金”;二是“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三是“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如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特征,则不应也不能备案为私募投资基金。




二、私募基金备案首期公示案例之再梳理




1.公示案例一:员工持股计划拟备案为私募基金


在“案例分析”中,协会首先分析了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目的,即“实现员工激励,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然后又分析了私募基金的设立目的,原文表述很长,总结起来就是“委托(管理人)投资管理,资产增值获益”,再简单一点就是“投资获益”。协会认为二者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员工持股计划不属于基金备案范围。


对照前文总结的私募基金本质特征,其实就是员工持股计划是一种员工激励机制,不符合私募基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的本质特征,因此不属于基金备案范围。问题


2.公示案例二:一资金般有限合伙企业改造后拟备案为私募基金


在“案例分析”中,协会用大部分篇幅介绍了私募基金募集期、投资管理期、退出期的操作规范,然后以案涉合伙企业“未以基金运作为目的设立,未按照私募基金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募集、投资、管理,不符合私募基金特征备案”为由,认为其不应予以备案。


但是,我们显然不能仅以监管规定对私募基金募集期、投资管理期、退出期提出的监管要求作为“私募基金特征”。否则,已备案基金的违规行为尚且要受到相应处罚,应备案未备案基金难道仅因其未按监管要求操作,反而能够逃脱备案私募监管规则的约束吗?


其实,对照前文总结的私募基金买本质特征,应当按照如下逻辑理解协会所怎么说的“未按照私募基金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募集、投资、管理,不符合私募基金特征”:


一是不符合“非公开募集资金”的特征。在案例二中,“为问题享受私募基金相关股东减持优惠政策,合伙企业A将原有普通合伙人变更为私募基金管理人B”,这说明所谓的“投买资者”根本不是管理人募集而来。


二是不符合“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的特征。案涉合伙企业在设立时可能是以投资为目的的,但是在其申请基金备案时,只是“为享受私募基金相关股东减持优惠政策”,资金并非开展私募投资。


三是不符合“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特征。案涉管理人是所谓投资者“为享受私募基金相关股东减持优惠政策”而找来的傀儡,并未实际履行“首期募、投、管、退”各阶段的管理职责。


3私募基金.公示案例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跟投平台拟备案为私募基金


在“案例分析”中,协会以“无外部投资者”为由,将管理人员工跟投平台排除在私募基金备案范围之外。


其实,所谓“无外部投资者”,笔者理解系协会认为不存在募集行为,不符合私募基金“非公开募集资金”的本质特征。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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