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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独资企业改成股份制(股份制变更为独资)

一、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区别






二、 股份制改造


由于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公司规模发展到一定程度,如果为了引进更多的股东,尤其是公司要上市时,就必须要进行股份制改造,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步骤:



(一)召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同意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决定; 确立股份制改造的基准日,如2020年8月31日。  


(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股改基准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资产评估机构对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并不是必须的)。一般以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进行折股,也应当进行评估;资产评估的目的,主要是证变更明基准日的评估值不低于账面净资产。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净资产进行确认,并界定各股东的净资产份额;   


(四)委托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证注册资本;  独资企业 


(五)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选举公司组织机构人选;


(六)向工商局提交相关材料,完成变更;


如果是国有单位,则还需要走相应的审批等流程。


三、 改成股份制改造的税务注意事项


(一) 未分配利独资润转入股本对应的个人所得税


股改基准日有限公司对应的未分配利润自然人转入股份公司股本中的部分,根据自然人股东的持股比例,对应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相关法规:《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股份制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更为款。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独资税可不予追征。


比如:某有独资企业限公司股改基准日为2020年8月31日,对应的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500万元。股份公司的股本拟确定为1,300万元,自然人A持有对应30%的股权。则A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300-1,000)*30%*20%=18万元。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尤其是公司如果是在进行新三板挂牌或IPO,则一般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都会暂缓收该部分个人所得税。


对于法人股东,则无需缴纳相应的所得税,因为该部分视为对公司的分红款。


(二) 对于更为资产评估增值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50号)的有关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列方法进行调整:
1、据实逐年调整。即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改成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股份制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自然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变更;
2、综合调整。即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企业可从上述两种调整方法中任选一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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